作者hotwingking (難用的3.5G)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智財] 網路上看外流的偶像劇片段有犯法嗎?
時間Wed Feb 24 01:36:03 2010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引述《yaosh (自然就好)》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2月初八大偶像劇就想賴著你送大陸審定
: : 片段遭到該人員外流po上網路
: : 以至於土豆網和其他網站能看到大陸版的全集內容
: : 但台灣才播出2集
: : 因此有部分的觀眾上網看完全部28集
: : 然後上網路討論後續尚未播出的劇情
: : 問題:
: : 今天看到這則新聞 引發下面疑問:
: : 蘋果日報 http://0rz.tw/kNmDW
: : 其中有一段:
: : 《賴著妳》製作費5000萬元,還花上千萬元宣傳,為減少損失,八大訴諸法律,
: : 寄存證信函給各網站要求停播,除大陸外,
: : 其餘地區下載或線上觀看《賴著妳》都是違法,希望網友不要以身試法。
: : 1.請問單純上土豆網觀看 違反著作權法嗎?
著作權法最近修滿多的,解決掉了過去一直存在的問題,
只是要不要除罪化跟該不該除罪化,看起來影嚮很大,暫時就沒去動它。
看到改了這麼多還是滿嚇一大跳的。
茲就著作權法與本討論標題相關部份:
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對於暫時性重製,過去實務界以智慧局函釋,也認為技術操作之必然不予訴追。
然而在第22條中,但書卻特別註明以「合法中繼性傳輸」、「合法使用」
之技術操作過程所需,才得以排除侵害著作人之重製權。
因此,明知或可得而知為侵權盜版影片,上網觀看可能就不屬於合法中繼性
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之網路操作之過渡性附帶性之重製行為了。
因此以往認為購買盜版無罪,使用沒關係,可能不再是這樣子的結果。
困難只在於怎麼捉而已。
檢調與其去防堵下游的使用,還不如去防堵提供來源的上游。
勸盜版使用者改變,突然變成是道德的問題。
: : 2.請問看完外流劇情後 上bbs和別人討論劇情合法嗎?
: : 又違反哪些規定呢?
著作權法3條I項15款:公開發表指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
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另於著作權法第15條中,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劇情外流並非著作人之本意,因此並非屬於公開發表。
擅自討論劇情屬於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可能侵害著作人之
著作人格權。
同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至於要不要討論網友們常說的合理使用?
要知道合理使用是對著作財產權的限制(§44~62),與著作人格權完全不同。
根本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 : 非常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
: : 還請智慧財產法強者幫我解答 謝謝
: 我贊成下載與散佈是違法的,但是線上觀看,若要以有罪論,我認為擴大了他的權限
: 如果這也是有罪,那麼試想
: 1.電視上若播出侵權影片,那麼所有收視群眾是否全要法辦?
這麼舉例很有道理,但是大部份的收視戶可以選擇收看與不收看電視,
並無法自行決定要播什麼內容。
與自行上網選擇播放「艋舺」、「就想賴著你」有所不同。
: 2.小吃店以二次公播,裝擴大機播放電視劇,那麼所有店裡的消費者是否要也要完全
: 法辦?
這部份已除罪化,同時僅有民事責任,就依著作權集管團體公告費率付錢而已。
: 3.公車接警廣廣播,在實務上被認是侵權,那麼當時在公車上的乘客是否也要法辦?
: 在著作權法上,對於重製、散佈是有明確的罰則。
: 然而著作權法並未說明「何謂重製」或重製定義
§3I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另22條但書之解釋: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
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
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我認為線上觀看不屬於「重製」亦非「散佈」,若說違法,只是在曲解法令。
: 也許你會認為線上觀看不也將影像重製於記憶體中?然而這只是一種暫存,不能永久保存
: ,而且如果線上觀看一篇文章(作者主張著作權,因此在文章後面註明版權所有不得翻印)
: ,那是否線上觀看該文章亦屬侵權違法?
: 電視影像也不是一種暫存,能夠說我看電視(如果電視台播放侵權影片)能夠說收看的人重製
: 侵犯他人著作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7.68.83
1F:推 hoboks:好文推推 02/24 01:38
2F:→ Eventis:第一段就有問題了,22條修正的時間不對,那是92/06/06和93/ 02/24 05:35
3F:→ Eventis:08/24,特別注意92/06/06的版本是"於專為網路中繼性傳輸, 02/24 05:36
4F:→ Eventis:或使用合法著作",93/08/24的版本是"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 02/24 05:36
5F:→ Eventis:或合法使用著作";並且在解釋所謂合法中繼性傳輸又漏列重要 02/24 05:37
6F:→ Eventis:的第4項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 02/24 05:38
7F:→ Eventis:、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 02/24 05:38
8F:→ Eventis:不可避免之現象。 02/24 05:38
9F:→ Eventis:本項所謂合法中繼性傳輸僅以技術本身為定義,並不涉及傳輸 02/24 05:39
10F:→ Eventis:"內容". 02/24 05:39
11F:→ Eventis:至於"使用*合法著作*"與"*合法使用*著作"的差別更是天與地 02/24 05:40
12F:→ hotwingking:網路中繼性傳輸 與 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 E大您覺得 02/24 05:56
13F:→ hotwingking:有沒有差別呢? 僅描述效果或實質對傳輸內容有了影響? 02/24 05:57
14F:→ hotwingking:麻煩把我回答的前三行看成是感想 XD 沒有時間點問題 02/24 05:58
15F:→ Eventis:所以我才要引第4項對"合法"中繼性傳輸未以內容規制的定義. 02/24 06:18
16F:→ Eventis:另外關於第一個的例子,智財局上有許多"單純開機"的解釋:) 02/24 06:19
17F:→ Eventis:而"合法使用"著作與使用"合法著作"的形容詞位置的變更,前 02/24 06:27
18F:→ Eventis:者是利用型態的合法性,後者是利用內容的合法性問題,才會有 02/24 06:28
19F:→ Eventis:這麼大的變化. 02/24 06:29
20F:→ Eventis:至少在智財局關於暫時性重製的說明裡,"在網路上瀏覽影片、 02/24 06:31
21F:→ Eventis:圖片、文字或聽音樂。"並不構成違法或侵權. 02/24 06:31
22F:→ Eventis:當然要說行政機關的解釋或指導不生當然拘束力,個人無意見. 02/24 06:32
23F:→ Eventis:但是如果對暫時性重製科以內容合法性的辨明義務,對終端使 02/24 06:33
24F:→ Eventis:用者而言,根本是災難.一個多媒體網頁涉及的著作權標的是極 02/24 06:35
25F:→ Eventis:為可觀的. 02/24 06:35
26F:→ Eventis:更何況如果將暫時性重製行為本身放進"合法使用"的考慮範圍 02/24 07:02
27F:→ Eventis:這樣的解釋法就等於用暫時性重製解釋暫時性重製,合法使用 02/24 07:03
28F:→ Eventis:著作的範圍將大幅限縮於已獲暫時性重製授權或合理使用,而 02/24 07:04
29F:→ Eventis:此二種情形乃當然的不構成侵權,則合法使用著作徒為贅文. 02/24 07:04
30F:→ Eventis:因此不論就前段的"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已被於第4項將"網路 02/24 07:08
31F:→ Eventis:瀏覽"納入,又或者從使用的方式"收看/收聽/瀏覽/閱讀"不具 02/24 07:09
32F:→ Eventis:違法性評價的角度,都不應認為瀏覽行為直接的被暫時性重製 02/24 07:10
33F:→ Eventis:所規制. 02/24 07:10
34F:→ Eventis:當然如果要說智財局的說明指導不具拘束力/第4項的網路瀏覽 02/24 07:16
35F:→ Eventis:要做目的性限縮/立法機關立法技術低劣一天到晚在寫笨法條 02/24 07:17
36F:→ Eventis:而認為上開見解通通不可採,我個人是不會表達反對之意就是. 02/24 07:17
37F:→ enterpirse:無法自行決定可轉台,但是這樣似乎不合理 02/24 08:18
38F:推 roboball:那萬一誤點網址算非法收看嗎? 02/24 10:04
39F:推 hoboks:誤點不算有收看的故意 有沒違法還需再討論 但不具故意 02/24 11:00
40F:→ hoboks:基本上就不成立刑法的罪 02/24 11:00
41F:→ Eventis:這裡的問題都不是發生在看或聽,而是在找不到看或聽的規制 02/24 11:26
42F:→ Eventis:依據後,轉而從其伴隨發生之行為尋求依據. 02/24 11:27
43F:→ Eventis:單就暫時性重製而言,對於點擊後暫時性重製之發生迭今日之 02/24 11:29
44F:→ Eventis:計算機與生活科技之教育應能有所預見,而行為人就誤點之事 02/24 11:31
45F:→ Eventis:情亦未有何積極防免之舉止,則難請其無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 02/24 11:32
46F:→ Eventis:生不違背本意之間接故意(balabala) 02/24 11:35
47F:→ Eventis:依一般使用網路的情況,未必故意比有認識過失的可能性高. 02/24 12:15
48F:推 hoboks:誤點後繼續收看當然有未必故意 關掉網頁頂多成立過失 02/24 13:04
49F:→ Eventis:這樣論述顯然沒有注意到關鍵是暫時性重製. 02/24 19:12
50F:→ Eventis:也就是關鍵不是在發現誤點"以後",而是將要誤點"時" 02/24 19:14
51F:→ Eventis:這是一個在點擊前就要戰戰兢兢小心翼翼以"防止誤點"的義務 02/24 19:15
52F:→ Eventis:因為之所以會讓誤點這麼無所謂,就是操作上"反正點錯了按上 02/24 19:23
53F:→ Eventis:一頁就好"的"點錯也無所謂". 02/24 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