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hnny (敗家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租賃]被騎霸王車,但檢方不起訴
時間Tue Feb 23 22:45:14 2010
事實經過:
家裡是開租賃機車行業,去年11月某甲租得機車後,就沒再歸還。
一直到12月底透過他父親,才歸還其車
問題:
當時有告甲方侵占、詐欺等罪嫌(第335條第1項)。
他辯稱沒錢付租金所以不歸還,沒有侵占之意。
檢方認為當時租車有按常規訂契約(有簽切結書和本票,未填不實資料),
且店家也認可給予出租,所以難認甲方有何詐術可言。
再者,因為後來12月底車有還,所以檢方認為並無將機車據為己有之意圖。
最後,依刑事訢訟法252條10款不起訢
家人今天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覺的不公平。會在7天內再上訴,但是怕又被打槍
想問一下各位,有沒有什麼建議
其他:(提供處分書的最後一段,為什麼跟刑法侵占罪之構成有間?)
本作亦查無被告有將該機車贈與、出賣、互易、隱匿及設定質權等行為,要難認被告
因故無法如期繳付租金,且畏懼歸還機車時遭追討,而延遲返還及使用上關機車,主
觀上已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意。是被告所為核與刑法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
間,自難僅因其一時未能交還上開機車,據以侵占罪責相繩。此外,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為被告有何侵占犯行。應為被告罪嫌尚有不足。
以上,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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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6.135.164
1F:推 ChrisBear:欠缺侵占主觀意圖 頂多是民事糾紛 02/23 22:51
2F:→ ChrisBear:從檢方不起訴書指出對方並沒有施詐術 有簽本票借車 02/23 22:52
3F:→ ChrisBear:在民事上對方對於車子屬於占有狀態 就是持有 02/23 22:53
4F:→ ChrisBear:如果主觀上將持有轉為所有意圖才是335之罪 02/23 22:53
5F:→ jhnny:家裡為這件事奔波數次,比較想告訴法 02/23 23:07
6F:→ jhnny: 刑法 02/23 23:07
7F:推 hoboks:看來要成立侵占罪的機率微乎其微 可以試著提再議看看 02/23 23:09
8F:→ hoboks:再議都不行了 就沒救了 再告詐欺也沒有用 乖乖走民庭吧 02/23 23:10
9F:→ jhnny:而且被告之前也有其他案件,也是佔據未還,根本是累犯 02/23 23:11
10F:→ hoboks:錢太多的話或許還有一個做法 請律師交付審判 02/23 23:11
11F:→ hoboks:一個多月的租金應該夠請一位律師了 02/23 23:11
12F:→ jhnny:對方連調解都不去,民事訢訟根本對他不痛不癢 02/23 23:16
13F:推 hoboks:要以牙還牙的話 可能就只能找律師跟他耗摟 沒律師無法交付 02/23 23:16
14F:→ hoboks:審判 沒機會請他上法庭 有律師可能還有機會 02/23 23:17
15F:推 gadoma:不就"自難僅因其一時未能交還上開機車,據以侵占罪責相繩" 02/23 23:22
16F:→ gadoma:你先找出有何事實可以推論出對方想要據為己有吧 02/23 23:23
17F:→ gadoma:晚一個月還車不代表對方想要據為己有 02/23 23:24
18F:→ Eventis:就算請上法庭,也應該還是不痛不癢,案情本來就比較接近民事 02/23 23:29
19F:→ Eventis:債務不履行,看租金拖欠了多少先討還比較實際. 02/23 23:32
20F:→ Eventis:至於交付審判,竊以為法院在選擇打民眾槍和打檢察官臉之間, 02/23 23:41
21F:→ Eventis:前者的機會應該大得多. 02/23 23:45
22F:推 hoboks:是啊 我也覺得機會不高 錢太多+真的很想拼再去做 02/23 23:49
23F:→ vovo0930:只有辦法從民事下手了... 02/24 01:50
24F:→ enterpirse:民事,不然所有被欠租金的房東都用詐欺罪對付房客了 02/24 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