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ls (test)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問題] 民法 上 簽約有關的事情
時間Thu Feb 11 01:50:03 2010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作者: kols (test)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民法 上 簽約有關的事情
時間: Wed Feb 10 23:35:02 2010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一 款 契約
第 153 條 (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我有看到這條。
我是soho族,跟對方有用mail跟簡訊連絡過。
她滿意我的作品,並且跟我訂下了時間,我要某年某月某日將作品完成。
之後她將訂金匯款給我。
兩個人都認定了,對方會履行承諾。
但是對方過了一陣子,覺得不妥當。
一直想要跟我簽約,跟我約好要在哪一天到我這跟我簽紙本約。
當天時間到了,她人也沒有到。也沒打電話給我。
我就想說她可能有事情沒辦法來,因為常常有客戶這樣。
過幾天會跟我另約時間。
最近她就說她有個人因素,想要我把訂金退還給對方。
但依照當初講好的,不是不可逆因素。天災等~~
不會把訂金退還。這點她也是明白的。
請問,懂法律的前輩們,我不退她訂金,有牽涉到法律問題?
我們的情況符合153這條民法?
對方死咬著說 沒有紙本合約,就不算正式簽約,
硬要我退還訂金。
因為她已經訂下了那天的日子,推掉了大概三四十個有詢問檔期的客戶。
謝謝
補充----
舉證的意思是
我跟她之間往來的mail,都能證明?
她跟我之間的契約已經成立?
她要反悔說,書面契約上有一條,(我們有參考一份合約上大致的內容)
[本合約內容需經甲方付完訂金以及甲乙雙方簽署後方才為有效。]
根據她的解讀,要簽名才算之間有簽訂契約。
但根據她之前的來信跟給了我訂金,
我認為她已經跟我完成了口頭契約。
並且雙方不能反悔。
我收下訂金,會履行該工作。如果收了訂金,我沒有履行該工作,我會賠償損失。
如果她反悔,則不退訂金。(不然付訂金的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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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197.107
1F:推 gary0217:就算只有"口頭"約定~也是契約的一種!更何況你有MAIL.簡訊 02/10 23:39
2F:→ kols:真的呀 太好了 很怕對方去找懂法律的人 我不太懂 >"< 02/10 23:41
3F:→ kols:而且也有將契約書 用mail記給對方 請她看清楚 02/10 23:42
4F:→ kols:對方還是不放心 想要進一步簽書面契約 但她自己爽約還要怪人 02/10 23:42
5F:→ kols:gary0217 謝謝你 02/11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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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ols 來自: 61.60.197.107 (02/11 01:50)
6F:推 depravity:沒約給訂金幹嘛 給了就是另外一種有約的證明啊 02/11 01:59
7F:推 wumike:就算沒約 也可以用民法245之1去主張 02/11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