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vedpagp (科博文)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網路賭博
時間Sat Feb 6 20:59:14 2010
問題: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
我以為的意思是只要不在公共場所下注,就不觸犯法條,
那我想請問的是網路是屬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嗎?
以台灣地下賭盤而言,警方查緝網路賭博賭客,是否先破獲組頭及其組織,
在以組頭的賭客名單追查其餘賭客?
如果是的話,在國外賭博網站下注,警方要如何知道你有網路下注的行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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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5.212.5
1F:推 OAzenO:網路人人可上阿 02/06 21:43
2F:→ Eventis:人人可上只是公共或公眾得出入,可是網路又沒有一個實體的 02/06 21:54
3F:→ Eventis:場域,怎麼能算是"場所"? 02/06 21:54
4F:推 OAzenO:解釋法律不能只以文義做解釋 要考量立法目的 02/07 11:10
5F:→ Eventis:上述違反最刑法定主義及類推適用禁止原則. 02/07 19:33
6F:→ Eventis: 罪 02/07 19:33
7F:→ Eventis:無論如何擴張文義最大範圍,網路仍然難以解為一"場所",因此 02/08 03:28
8F:→ Eventis:並不能以此罪論斷,此法治國罪刑法定之下基本原則. 02/08 03:29
9F:→ ZEROTOHERO:網路賭博喔,賭博罪都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在罰錢的啦, 02/08 17:13
10F:→ ZEROTOHERO:畢竟沒什麼人會公開賭的,所以賭錢記得把門關好XDDDD 02/08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