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ngkangTaa (智障很忙)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益] 請問一件事情是否合乎法律的問題
時間Thu Feb 4 16:28:05 2010
※ 引述《kangkangTaa (智障很忙)》之銘言:
: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 A;民法規定口頭契約也是合法契約的一種,如果雇主已經有解雇你的意思,例如我
: : 說,你明天以後不用來了,或是我要資遣你,這種就表示解雇成立了,也表示雇
: : 傭契約終止。
: : 就算你的工作契約是書面,後面如果老闆口頭解僱或資遣你就可以表示契約解除
: : 不一定要書面的才算。
: : A;一般所謂的競業禁止是指,你在某一家公司工作,而雙方約定在勞方離職後,不
: : 得再去同一類型的公司任職,例如藥品廠的技師在一年內不得再任藥品技師的工
: : 作,這就是競業禁止。
: : 如果你沒有受此條款約束,就沒有違法。
: : 並無不實,也並未誹謗補習班,但是補習班似乎想要用這個告我,請問這樣有違背法
: : 律嗎?
: : A:你如果能夠這證明你說的是實情,那四位老師就此之後就未在補習班出現,這不
: : 能稱誹謗,而且如果只是少數幾位家長詢問,你回答,更構不成誹謗了。
: : A:補習班應給你扣繳憑單,如果沒有的話,去稅局問一下。
: : A:只要不講補習班的事,就不違法。
: : A;請參考第一點
: : A:向甲方反應到底要不要再去上班,並錄音
: 我發現契約有一條
: 契約終止後365天內,乙方不得在OOOO機構名義設立各分校之學區進行,經營或以
: 顧問名義與OOOO機構名義設立各分部相似工作,若經發現,一方應負賠責任60天薪資
: 還有,我是時薪制
: 那30天要怎麼算?
我若撰寫一張要求工作的同意書,並在同意書上要求一個禮拜內給予工作
否則將以違反勞基法而解除原傭顧工作契約。
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可以在同意書上要求補足兩個禮拜沒工作的補償嗎?
或是要求其他補償嗎?
還有,當老闆對我說出:我要讓你在XX縣(市),以後沒辦法過。
這樣算是恐嚇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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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退後 才發現誰沒穿泳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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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nterpirse:對了,那句話構成恐嚇 02/05 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