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mes3409 (雲風)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我可以告燦坤刑法第 339 條嗎?
時間Mon Jan 25 23:47:30 2010
嗯....版大,看到您在此版及法律版及您部落格的文章後,我了解您的疑惑與不滿
但是,我必須跟您在這裡說清楚,您的某些基本觀念真的有誤,以下述之:
1 .您認為消保官未能保護消費者讓您感覺未能獲得正義,或者消保官都是效用不大,
但您殊不知您的程序是以進入「調解」,簡單的說,這個程序的最終的目的是促使
雙方 達成和解,而非如同法院一樣可以獲得一個誰勝誰敗的判決結果
,所以縱然對方的抗辯讓您覺得無理由,但是消保官致始致終也只能站在中立的角色
所以你們未能達成合意時消保官也只能寫協議不成立
,消保官在此程序並非你的律師,他只能注意協議程序有無違法
,致於實體法上究竟誰有理由,他無權力介入,所以您真的是有所誤會,
若您真要有個結果應當是向法院以訴訟提起才是。
2 . 就您的訴求是想引起社會注意,所以不想打民事想打刑事訴訟,但從此出發點您又
有所誤會而且還誤會很大,並不是刑事法律就可以引起注意而民事就不行,再者
刑事法律有刑事法律的要件,而且要件通常會比民事還要嚴格,就我看過的感覺是
這應該與刑法詐欺的要件難以符合,就像有其他的大大們所說並非騙人就是詐欺,
一定要符合相關的構成要件才行。(此有待討論)
3. 針對您想引起大眾注意這一點,若以下定決心,我「建議」可以利用民訴法第44條之2
利用公告曉事制度(但我不是很鼓勵,因為很花時間及費用)或者也只要投書於媒體
我想效果應該會比任何訴訟都好,但前提是千萬要拿捏分寸以免被告誹謗。
以上僅為我微不足到的淺見,若是上述有任何法理錯誤或不足,
還請各位法學雄厚的前輩們或各界的專業人士指明錯誤或補充,最後希望版大能夠
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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