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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00049g (地獄倒楣鬼)》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於去年月八月在某版針對一篇新聞推文 : 結果九月就接到北市刑大的電話說被告妨害名譽 : 被告的內容有兩句話 : 「這個記者專門抄新聞」 : 「噓死他!」 回文好了 現在一堆告誹謗的案件真的是莫名其妙 是進入白色恐怖 沒有言論自由逆 釋字第 509 號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不罰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 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 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 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 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 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 趣並無牴觸。 記者抄新聞很常見吧 我今天也發現我的波文被抄 難不成該位記者一篇文章都沒抄? 噓死他也沒犯罪呀 不然有人噓文 可以見一個告一個嘛? 換做我是你 我是絕對不認罪不和解的喔 : 現在收到傳票要在下禮拜三去台北地檢署報到 : 問題: : 由於是學生的身分不想惹太多事端 : 所以我想要與該名記者和解 : 但是我忘了筆錄的內容 : 所以很怕在庭上說錯話 : 所以想請教各位要怎麼說話才可以將傷害降到最低?(獲得緩起訴或是不起訴判決) : (p.s.小弟已經成年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1F:推 kenken0902:舉證然後反控對方誣告 01/23 22:11
2F:→ hoboks:若對方有抄文章的話 可以試看看 01/23 22:12
3F:推 Nikon1992:把對方過去的文章都找出來,只要找到一篇就夠了 01/23 23:01
4F:→ Nikon1992:噓文是PTT約定成俗的特色,噓死之類的話語應該不成立侮辱 01/23 23:03
5F:推 sausalito:這哪有啥白色恐怖 讀點書好嗎 如果啥都不能告才可怕... 01/23 23:06
6F:推 depravity:"一篇"不夠夠成"專門"抄吧 @@a 01/23 23:07
7F:→ sausalito:頂多就是濫訴 那原PO告回去不就好了 01/23 23:07
8F:→ sausalito:如果你要見一個告一個 也沒人說不行吧 01/23 23:08
9F:→ hoboks:訴訟權的確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不過 如果我針對你叫我多讀點 01/23 23:17
10F:→ hoboks:書提告 讓你來我方的地檢署奔波 這樣你意下如何呢? 01/23 23:18
11F:→ hoboks:我有這種權力 代表我要這樣找人碴? 01/23 23:18
12F:推 fostertaz:自己不念書講別人的 才是小白吧 01/23 23:20
13F:→ HALAQUEEN:又要做布條了嗎? 0.0 01/23 23:20
14F:→ hoboks:可以呀 乾脆廢除誹謗罪好了 科科 減少訟源 01/23 23:22
15F:→ jwind:關鍵在於你有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該記者專門抄新聞,否則很難 01/23 23:26
要抗辯一堆方法都可以挖出來狡辯 噓錯記者行不行 記者那麼多 就剛好那天記錯 誹謗也沒在處罰過失犯的
16F:→ jwind:被起訴 除非你在起訴前跟記者達成和解就有緩起訴的機會X 01/23 23:29
17F:→ ZEROTOHERO:偵查庭! 離起訴還早吧~~" 01/23 23:35
18F:推 newyorker77:推! 01/25 21:57
19F:→ gsklee:無聊 01/26 02:38
20F:推 fostertaz:無聊你還看 你媽知道你半夜不睡覺上來發廢文? 01/26 02:50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26 02:54)
21F:推 drunker520:推阿!!!加油!!!祝反告成功!!!! 03/17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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