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刑事] 揭發男蟲被告誹謗的問題
時間Fri Jan 22 20:31:51 2010
: 這位XX已經針對發文者 轉文者提告了
: 所以所有原始的文章都被刪光了
: 可是我弟弟念法律的
: 他舉了一篇文章給我看
: http://0rz.tw/HVhjO
筆者的看法也同此篇文章
此處的重要爭點在於
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
如果只有兩人間的感情糾紛 甚至劈腿
要解釋成只與私德有關
這還比較有道理
但 若全世界的女生都被騙了 被玩了
甚至去墮胎
這樣很明顯跟公益有關了吧
全世界總不能說與公益無關
所以受害的人數就筆者認為
是一個可以用來考量與公益有關與否的條件
印象中我好像看過搭訕過上百人?又會偽造身分證 112學生證?
還有人墮胎?
這樣要解釋與公益無關太牽強
因此波文者若是為了提防有其他受害者受害
就筆者的觀點而言
是不構成誹謗罪的
最後補充一點好了
若刑罰權介入在此例糾紛之內
個人也是覺得十分不妥的
廖先生若真為男蟲
因為欺騙感情無法可管 所以不成立犯罪
男蟲大可盡情的玩女人 欺騙女人
當受害者欲串連 欲抵制男蟲時
這是唯一一股能夠制衡男蟲的力量了
若刑罰權在此時介入 對受害者說
"對不起 我們雖然不處罰男蟲 但請妳們閉嘴 之前不閉嘴的代價就是判你們拘役"
這樣的結果筆者是十分不認同的
法律對待當事人的方式 顯失衡平
: 文章裡面有個案例
: 也是男蟲被波上網
: 為什麼波上網的那些女生就可以無罪呢?
: 我不是念法律的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
: 難道受害者的言論自由可以任意得被剝奪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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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risBear:刑法第310條看看但書 被告的人要抗辯本案涉及公眾利益 01/22 20:35
2F:→ hoboks:同意樓上見解 01/22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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