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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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車禍] 智能障礙在未告知車主的情形下幫移車而 …
時間Mon Jan 18 15:58:34 2010
※ 引述《duluniko (-.-)》之銘言:
: 一、車禍發生日期:
: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 今天
: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 僅車子刮傷 些微凹陷
: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 無報警 現場已破壞
: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 五、事實經過:
: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 敝人車子停的位子剛好有清理下水道工程要進行 而附近做資源回收的輕度智能障礙男子
: 簡稱A男 在未知會敝人的情形下 與下水道工程人員協同移車 而A男因操控方向盤不熟悉
: 導致刮傷路旁另一車子(B男)達兩扇車門
: 敝人與資源回收廠老闆及A男熟識,B男為附近居民
: 六、問題:
: 請問B男若要求償的責任歸屬 應為何?
: 1.敝人 2.A男 3.施工人員 4.回收廠老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2 3要賠償是無庸置疑的
此處爭點為 4是否應該要一起負賠償之責
實務上認為 4對於2有選監的責任以及2在執行職務的情況下
4必須擔負賠償之責
2若只是好心幫忙移車
應該就不算在執行職務的範圍內 所以4不用賠
又 因為我覺得2如果好心幫忙移車
卻要負責賠償 蠻倒楣的
解釋上應該用民法175條的概念
第 175 條 (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讓其只負擔重大過失責任就好
而不用被B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求償
結論
原則上2 3要賠
但若是2好心幫忙的前提 加上以我個人的意見的話
我會希望只由3來賠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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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1F:推 duluniko:若b以何來"急迫危險"反問之 該如何是好? 01/18 16:14
這點就是不好防禦的地方
原則上原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提告方有優勢
被告自然就得想清楚 要怎麼樣抗辯才不會被求償成功
若2為好心 這件事我會希望站在他那邊
所以我幫他找的理由會是
"如果當下不移車 可能會被工人破壞 會被汙水弄髒 為了避免財產損害發生"
"所以我只好自告奮勇前去幫忙"
法官會不會信就看命摟
2F:推 duluniko:嗯 感謝 01/18 16:23
不對
即使主張無因管理 對象是你的車 剛沒注意看
對於b車應該還是沒得抗辯了
我沒法幫他了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1/18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