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hob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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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新聞] 立院三讀 小吃店大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時間Tue Jan 12 13:55:47 2010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jamilice (小風)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立院三讀 小吃店大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時間: Tue Jan 12 13:27:37 2010
立院三讀 小吃店大賣場放音樂免刑責
20100112 12:48:44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1120081&pType0=aIPL&pTypeSel=0
縮址
http://0rz.tw/UmjXJ
(中央社記者徐瑞婷台北12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著作權法」,業者在遊覽車、美
容院、大賣場等公共營業場所播放廣播或電視節目等「二次播送」行為,將可免除刑事責
任,改由民事救濟因應。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上午受訪表示,社會常見業者在遊覽車、美容院、大賣場、餐廳
、醫院、旅館等營業場所,透過加裝喇叭、音響、視訊設備等,將電視或廣播內容擴大播
送,提供客人欣賞,屬於「二次播送」行為,未來只要取得授權,將不會侵犯著作權。
丁守中說,由於廣播、電視節目內容都大量利用他人著作,業者無法事先知道下首播放歌
曲,無法事先分別取得演唱者、詞曲創作人、演奏者的授權,若按照現行法令,將面臨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 萬元以下罰金。
他表示,業者在營業場所「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多數當作背景音樂,且業者能從中獲
取利益十分有限,還得隨時面臨被告的風險,他認為應以民事救濟保護著作權即可,不應
動輒以刑事起訴,因此提案修法。
三讀修正的「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
,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
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將可免除刑事責任。
另外,目前有
7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各自收費及計費方式不一,業者想申請授權二次播
送行為,或者電台、電視台想申請授權公開播送等,須分別向多個團體接洽授權,非常不
方便。
為了簡化授權管道,立院同時三讀修正「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
理團體條例」,增訂2個以上集管團體訂定「共同使用報酬率」,並應由其中1個集管團體
向業者收取。
丁守中表示,業者想在小吃店、大賣場等地二次播送電視或廣播,只要取得1個集管團體授
權,訂定共同費率,就不用擔心其他集管團體也要求付授權金;且集管團體也需制定內規
,把收費費率、收費依據、授權範圍等,都要上網公開。9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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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死特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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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5.24.193
1F:→ Namor:Must 不能用會被關來嚇人了 但還是死要錢 01/12 13:28
2F:推 abucat:爽! 01/12 13:28
3F:→ jeffgk2005:MU$T表示: 01/12 13:28
4F:推 jesil:還是有民事責任 雖然正常... 01/12 13:28
5F:→ whccpl:爽 01/12 13:29
6F:推 kutkin:還要取得授權咧 幫你打歌不好? 01/12 13:30
7F:推 yyc1217:所以還是要付錢了… 而且也不知道所謂的"共同費率"是多少 01/12 13:30
8F:→ EV1L:溫馨 01/12 13:30
9F:推 Redchain:雖沒有以刑逼民的問題了 但問題還是在民事賠償上啊 01/12 13:30
10F:推 Hall:笑話 大賣場哪知道廣播會播啥歌 要向誰取得授權? 01/12 13:30
11F:推 nawabonga:沒有刑事責任代表不會被關 但是還是要付錢 by must 01/12 13:30
12F:推 hate56:送啦 01/12 13:31
13F:→ EV1L:阿幹 還是要付錢啊 那還不是一樣 01/12 13:31
14F:推 frigel:有改跟沒改差不多,大家還是懶得找授權不播或播盜版 01/12 13:31
15F:推 iceyes:我還不想聽說 消費者可以收被打廣告費嗎 01/12 13:31
16F:推 DWR:我只不過在自己家廣播開大聲點都要錢,死要錢的 01/12 13:31
17F:推 sa77119:支持 至少沒刑責 01/12 13:31
18F:推 voyhanxu:Mu$t:給錢就對了! 01/12 13:32
19F:→ Hall:我覺得這些音樂已侵犯到民眾生活安寧 著作者需賠償精神損失 01/12 13:32
20F:推 magecandy:鄉民想太多 你會怕民事責任嗎? MUST才沒那麼麼閒和你打 01/12 13:32
21F:→ magecandy:民事官事 不合算 01/12 13:32
22F:→ ininstant:黑道團體..... 01/12 13:32
23F:→ abel1101:爽!MUST你再該啊! 01/12 13:32
24F:推 omena:送 01/12 13:33
25F:推 QQ101:IFPI ^^ 01/12 13:34
26F:推 knight30115:MUST死好 01/12 13:34
27F:→ iceyes:沒辦法以刑逼民了 爽 光收集證據就有得玩了 01/12 13:34
28F:→ mooma:那也要看MUST有沒有辦法應付這麼多的民事官司 01/12 13:34
29F:→ kivan00:MUST當然有辦法應付,他們裡面一堆法律人 01/12 13:34
30F:→ trywish:說真的一定有辦法一一因為那種團體就是用這賺錢.. 01/12 13:35
31F:推 darkstrong:MUST表示:偶們將提請大法官釋憲 再次重申智產權是我的 01/12 13:35
32F:噓 kodwsg:噓那七家著作權仲介管理團體 01/12 13:35
33F:→ mooma:一堆是多少 有比台灣的店家多嗎 囧 01/12 13:35
34F:→ magecandy:問題是打民事官司根本不合算 所以MUST不可能去打 01/12 13:35
35F:→ magecandy:到時判下來 店家賠個幾十元 MUST的律師費都不知花多少了 01/12 13:36
36F:推 plum306:侵權怎麼可能只判幾十元 01/12 13:37
37F:→ magecandy:不然是要判多少? 我放幾首歌聽 是害MUST損失多少錢? 01/12 13:38
38F:→ EugeneStoner:版權蟑螂哭哭~~~ 01/12 13:38
39F:→ magecandy:民事就是 MUST要舉証它損失多少錢 我倒要看那數目是多少 01/12 13:38
40F:→ aJan5566:MU$T 01/12 13:38
41F:推 kutkin:must專門找大間連鎖店就夠啦 01/12 13:41
42F:推 ppbigass:you must eat shit 01/12 13:47
43F:推 hotgo:這種修法有差嗎? 賠個兩千萬我還寧願去關! 01/12 13:47
44F:推 freakclaw:我覺得這些音樂已侵犯到民眾生活安寧 著作者需賠償精神 01/12 13:49
45F:推 timking:請先舉證有多少人為了到賣場聽音樂不買唱片 01/12 13:49
46F:→ freakclaw:損失 01/12 13:49
47F:推 kshsbug: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罵死特可以列出真的損失多少錢? 01/12 13:51
48F:推 hoboks:song MUST去吃X 吃呀吃的 吃得好爽呀 01/12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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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49F:→ hoboks:為慶賀此日到來 各家小吃店請加裝擴大機全日大放送電視節目 01/12 13:56
50F:→ hoboks:話說之前被MUST這樣一搞 去外面吃東西都好無聊 沒電視看 01/12 13:57
51F:推 OAzenO:這樣不錯阿 促進經濟 01/12 16:01
52F:→ Eventis:這個入罪化只是徒使以刑逼民的手段一直被使用Orz 01/12 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