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oo (安杰羅)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租賃] 違約問題
時間Fri Jan 8 12:13:58 2010
※ 引述《Vljiao (麵包皮的女朋友)》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去年在學校附近找房子,看房時與房東溝通租金為4000 per month,七月可以搬進去,
有人回文說[契約是七月到十二月],這部份有點不同意見:
(一)
有個方式:
原波可以向房東主張,彼此之間的溝通(看房的口頭溝通)沒有書面記錄,所以不能證明
有過這個協議。
不過看原波是想要這四千元的心比較重有多重啦。。。
: 租屋契約上明定:
: 租期為每學期24,000元
(二)
契約以「每學期」為單位,但寒暑假到底算在哪一個學期裡面就不確定了。
要看原波跟房東之間,有沒有對這部份做過合意。
不過就算沒有也似乎沒關係,依照一般的常理來看,「學期」指稱的對象有二:
1。九月到一月
2。二月到六月
所以「一學期」的租金貳萬四=可以解釋成=九月到一月的租金是兩萬四。
所以可以住到一月。
(三)
ps:還是要損失五千元就對了。
不過原波寧願損失五千元,也要搬走,代表原波選擇了對他而言比比五千元更有價值的東西
那就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了。
: 租期一年,租金分兩期付,押租金新台幣五千元整
﹕中途違約,租未滿一年,所繳訂金不予退還
: 因為我下學期想通勤,只好違約
: 房東得知我有意違約臉色大變
: 指責我讓他損失重大並要求我多付一月的的房租4,000
: 他說我只繳了24,000為六個月的房租,所以我必須多繳我現在一月住的部分,
: 問題:
: 我是否可以堅持契約明定租期是以"學期"為單位計算
: 而我沒有多繳一個月房租的義務呢?
可不可以主張,跟房東願不願意接受,是兩個問題。
原波當然可以主張呀(因為契約如此明訂)
: 還是我只要一月還沒有搬走就必須支付這個月的4000?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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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ohn0227:如果是算9月到1月,那房東可以請求7.8月租金,對原po更傷 01/08 17:21
2F:→ john0227:總之,有住7個月的事實,沒有繳六個月的道理 01/08 17:21
3F:→ john0227:除非房東同意,但結果看來房東並不同意 01/08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