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ebling (也許有一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婚姻] 訴請離婚時引用法條的問題
時間Wed Dec 30 01:25:40 2009
事實經過:
父離家多年 母現欲訴請離婚
爺及奶去世時 也有登報尋人
報失蹤人口也已將近三年多
之前有來版上詢問過
也尋求過法院的法律服務
問題:
1、如果依民法1052條第一項第5款為主張事由的話
需要先提起〝履行同居義務之訴〞嗎?
還是依1052條第一項第9款就可以成立了?
2、律師有跟我們提到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
第二項規定是指以下這段文字嗎?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為我上法規資料庫查 找不到所謂的第二項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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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8.114.83.221
1F:推 zazazas:有律師就交給律師吧 不過你媽的案子會拖久一點 因為要先登 12/30 09:22
2F:→ zazazas:報 12/30 09:22
3F:→ layla19:既然已經登報尋人過,也報失蹤人口三年多,應該可以直接用 12/30 22:26
4F:→ layla19:1052條第一項第九款 12/30 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