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LAQUEEN (哈啦女王)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刑事] 針孔攝影與妨害秘密罪
時間Tue Dec 29 17:55:14 2009
事實經過:
想請教對於以針孔攝影構成妨礙秘密罪的界定問題,
目前我查到一些資料如下: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
部位者。
但刑法第315條法律構成要件需無故,若是因通姦、離婚、債務糾紛等原因竊錄因非無故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
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同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通訊包
括言論及談話。且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問題:
我對於「無故」與「非公開」的認定比較有疑問,
例如假設我本人隨身攜帶「針孔」上街,經過什麼就拍到什麼,那麼:
1)若以沒有拍攝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為前提下,這樣的行為是否認定為「無故」並違法?
2)是否只要是在公開場合中,任何人的言談或肢體行為,都算是公開活動?
例如我去市場,拍到旁邊的攤販喬進貨成本、錄到經過的陌生人彼此談論私事...。
3)商店內的交易與未達交易結果的詢問過程,是否算公開場合的公開活動?
4)若在KTV或漫畫店等公共場合中,可經由租借並限制入內使用者的包廂,
那包廂算不算公開場合?期間所進行的活動算不算公開活動?
5)若店面打烊後,在店面內與朋友間所進行的私人談話算不算公開活動?
6)又如果:店面打烊後,在店面內與顧客進行店家營利行為相關談話算不算公開活動?
7)若於私人場合中,當事人(知情攝影行為)在與他人論及將來可能產生爭議的行為時,
例如金錢交易或借貸等行為,是否可以防範未然為理由,而事先進行錄影來蒐證?
8)「散佈」前面數項內容是否違法?
感謝各位花費時間解惑,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另外,因本身沒有法律相關背景,還請各位儘可能白話點來解釋。XDDD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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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LAQUEEN 來自: 59.112.84.159 (12/29 17:58)
1F:推 hoboks:我只針對第七點回答 可以蒐證 並且有證據能力 12/29 18:03
2F:→ HALAQUEEN:謝謝!XD 12/29 18:06
3F:→ depravity:這裡的無故指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一般人說的無緣無故 12/29 18:16
4F:→ HALAQUEEN:那是否可解讀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我有自由想拍就拍? 12/29 18:19
5F:推 hoboks:把握一個原則 真的有需要再竊錄 降低觸法風險 12/29 18:25
6F:→ hoboks:否則無故在法庭上的解釋 可鬆可寬 12/29 18:25
7F:→ HALAQUEEN:那順便問一下,我搞不清楚台灣的法律是: 12/29 18:26
8F:→ hoboks:我就曾經看過抓姦的判決 衝進去住宅 一個有罪一個無罪 12/29 18:26
9F:→ HALAQUEEN:不禁止的都有從事的自由;還是經允許的都有從事的自由? 12/29 18:26
10F:→ hoboks:抓姦到底是有故無故呢? 每個法官對此解釋 依各案可能又有 12/29 18:26
11F:→ hoboks:不同 12/29 18:27
12F:→ hoboks:刑法是不禁止的都有自由 但要小心違背其他法律的規範 12/29 18:28
13F:→ HALAQUEEN:所以儘管事件當事人之一知情錄影,也不一定可進行竊錄? 12/29 18:29
14F:→ hoboks:例如刑法沒限制結婚後交女友 所以交女友不會被刑法處罰 12/29 18:29
15F:→ HALAQUEEN:例如以捉姦這件事來講? 12/29 18:29
16F:→ hoboks:但可能遭道德非議 以及民事求償 12/29 18:29
17F:→ hoboks:抓姦要怎麼讓當事人知情? 12/29 18:30
18F:→ HALAQUEEN:被抓姦者配偶知情,呃,我說錯,應該是受害者知情對吧? 12/29 18:32
19F:推 hoboks:在家裡裝針孔 竊錄不知情配偶偷情過程 還是會陷入我舉的例 12/29 18:34
20F:→ hoboks:子的危險裡面 萬一非無故 又有刑責了 12/29 18:34
21F:→ hoboks:所以我都主張 只竊錄自己欲搜證的範圍 以及自己是當事人的 12/29 18:35
22F:→ hoboks:情況 這樣上法庭最沒有爭議 也有證據能力 12/29 18:36
23F:→ HALAQUEEN:那提防遭小偷、懷疑外傭偷懶這些算不算無故? 12/29 18:36
24F:推 depravity:這種可以裝明錄的監視器 12/29 18:40
25F:推 hoboks:基本上我覺得抓姦不算無故 應讓其構成要件不該當 12/29 18:40
26F:→ hoboks:且讓其在法庭上能有證據能力 但 法院是法官最大 12/29 18:41
27F:→ HALAQUEEN:可是這樣外傭不就發現了嗎? 12/29 18:41
28F:→ hoboks:不是我說了算 12/29 18:41
29F:→ depravity:妳裝滿無死角她發現也不能偷懶啊 XD 12/29 18:52
30F:→ HALAQUEEN:那如果他窩在廁所偷懶打小孩怎辦?廁所應該不能裝吧?XD 12/29 19:02
31F:推 depravity:難道妳廁所就能裝針孔偷錄...請問妳是來問問題還是找砸? 12/29 19:10
我只是問題很多,又想聯想很多而已不要罵我。QQ
我問「廁所應該不能裝吧?」是想確認我的認為是否正確
(因為我認為不行啦,難道可以嗎?我不知道,不過就算可以也沒有人想吧?)。
但是如果以防止外傭偷懶之類的理由來聯想的話,
外傭知道你到處裝滿針孔,只有廁所沒裝,所以就窩在廁所偷懶、虐待小孩老人,
這樣又無法蒐證的話該怎麼辦?
※ 編輯: HALAQUEEN 來自: 59.112.84.159 (12/29 19:27)
32F:→ hoboks:法律不只要保護你蒐證的權利 同時也須保障別人的隱私權 12/29 20:31
33F:推 sindyevil:我比較想知道外傭如廁時發現雇主以偷打小孩或偷懶的理由 12/29 20:46
34F:→ sindyevil:裝設針孔於廁所內的救濟方式. 12/29 20:47
35F:→ HALAQUEEN:喔,對喔,之前公司女廁裡還真的有裝監視器,那該怎辦? 12/29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