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age (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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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投資型保單可否為強制執行標的
時間Tue Dec 15 12:20:04 2009
※ 引述《takchiu (在甜美的傻笑底下)》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長輩在民國8X年替人作保,欠下銀行百萬債務,後來銀行將債權轉給資產管理公司
: 她是家管,沒有薪資收入,名下也沒有財產
: 其實她相當省吃儉用,生活並不寬裕,但是有保險的觀念
: 在民國86年左右陸續投保壽險/醫療/年金等等
: 其中有一張是96年投保的投資型保單
: 問題:
: 1.她說從來沒收過法院的通知,只有收過資產管理公司寄來說要查封冰箱電視的存證
: 信函。(查封這部份就我的理解是不可行的,房子不是她的,怎麼證明這些動產是
: 她的?我的理解方向正確嗎?戶籍部分她是戶長有影響嗎?)
: 我有問題的是,沒收過法院通知,意思是不是債權人沒有取得強制執行的名義?
: 也就是對方沒有確定判決or支付命令or聲請假扣押?
: 如果沒有聲請假扣押,憑什麼來查封呢?
: 2.保險部分,我知道壽險/醫療可能比較沒有爭議。年金不太確定。但是投資型保單
: 就不太懂了。投資型保單分為投資跟保險兩個部份,有問題的是投資部份,如果有
: 所得可以作為強制執行標的嗎?就算沒有所得,拿出來投資的錢也是財產不是嗎?
: 以現行規定,不能強制執行也不用繳稅?(要/被保人,生存時的受益人都是她)
: 3.承上,因為我是以她的立場出發,但換個角度想,如果有人欠我錢,名下沒有財產
: 可執行,但被我發現他的錢都放在投資型保單,我真的就拿他沒辦法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1存證信函沒有強制力,毋庸理會。
若能證明動產屬債務人所有是可以查封。
沒收過法院任何公文的話,意思是債權人尚未採取法律途徑。
那只是存證信函用語,毋需理會。
3依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投資型保險契約不能強制執行: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
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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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0.124.117
※ 編輯: waage 來自: 203.70.124.117 (12/15 12:44)
1F:→ takchiu:尚未採取法律途徑?那有請求權15年時效的適用嗎? 12/15 13:23
2F:→ waage:有民法第125條適用,但要注意時效若中斷後會重行起算。 12/15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