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age (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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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被迫離職
時間Mon Dec 14 20:56:48 2009
※ 引述《chchchchch (....................)》之銘言:
: 不好意思~請問
: 1.如果我想要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 主張受詐欺脅迫 撤銷自願離職書之意思表示 這樣可以嘛?
: 2.因為當事人輕度智障領有殘障手冊~
: 那我可以主張他精神耗弱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嘛?
: 3.如果我要寄存證信函 那寄件人是要當事人 還是當事人的爸爸比較妥當呢?
: 謝謝回答︿︿
: ※ 引述《chchchchch (....................)》之銘言:
: : 事實經過:
: : 當事人在大潤發的賣場內工作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輕度智障)
: : 現年29歲~已在賣場工作10年
: : 在公司執勤勤務時 因顧客投訴 在隔天馬上以此為由解雇當事人
: : 當事人除了有輕度智障外~講話也不清楚!
: : 之所以會被投訴~就是因為當事人是負責手推車的搬運
: : 當時有位顧客(阿婆)把機車停放在他要搬運的路線上
: : 當事人請阿婆移開摩托車 阿婆不肯!
: : 因為當事人講話不清楚 緊張或要解釋時 音量都會比較大聲
: : 所以旁邊的人誤以為他對阿婆不禮貌!而上網去投訴...
: : 問題:
: : 在公司要求當事人簽署離職證明時~是否應該需要當事人的家長在場?
: : 因為家長到現場時~公司未讓家長進去陪同
: : 而要求當事人簽署對自己不利的自願離職證明
: 因為當事人無法清楚的明白字詞的語意~
: 所以自願離職書的內容 是他們主管寫紙條"因個人因素去職"
: 然後請當事人照抄上去的 然後並簽名
: : 那是否可以主張那張離職證明無效呢?
: : 這之中~公司是否有不法的地方?
: : 懇請對這方面有瞭解的前輩給予指導
: : 因為真的很傷腦筋...現在身心障礙的人找工作不好找~又處處被欺負!
: : 謝謝^^
: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一、就我的理解,民法上所謂的行為能力大致上是以年齡作區分,民法第13條第1、
2項規定: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而本件最重要的是釐清輕度智障者是否有行為能力,能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二、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
護之宣告。」
同法第15-1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
請,為輔助之宣告。」
因此本件應就這位輕度智障者是不是有受法院宣告監護或輔助,始得判斷其行
為能力為何。
三、1基本上當事人若未受法院宣告監護或輔助,又滿20歲,應是具完全行為能力
,因此所簽的離職證明應是有效的,不需家長在旁協助。
2但是,公司方面以強暴脅迫之手段迫使當事人簽下自願離職證明,此部分若
能夠證明,確實可依民法第92條第1 項撤銷離職之意思表示,使該份自願離
職證明無效。
民法第92條第1項: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3公司不法之處是強迫當事人簽署自願離職證明、違法解雇,且涉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1存證信函顧名思義是可作為證據之信函,不過事實上沒有強制力,你是可代
書存證信函寄予該公司作為曾通知該公司此事之證據。
2輕度智障要主張行為能力有欠缺,從第二點觀之應是指已受法院宣告者為限
。
3當事人或當事人父親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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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7.142.68
1F:推 chchchchch:謝謝您的回答︿︿ 12/15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