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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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契約和現況與簽約前認知不符,可以解約 …
時間Fri Dec 11 11:43:49 2009
※ 引述《butyseven (咩咩)》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1.
: 之前上永慶房屋網站找到一間雅房,
: 網站上資訊顯示”不與房東同住”,
: 今日去簽約完才發現房東住在公寓式雅房的其中一間
: (房東未主動告知此一與網站不符之事實)。
締約上過失責任
民法
第 245- 1 條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
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2.
: 簽約前沒說要收管理費一百元,
: 簽了約才說她之前忘了說有這條費用要收。
一百元並未成為契約內容
未經當事人同意
不生契約上之效力 應為無效
但視情形法院得斟酌決定是否成為契約內容
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我認為對於租房子的人而言
一百元很多
算是必要之點
所以這部分契約應該未成立
: 3.
: 介紹客廳電視時,
: 房東說要看電視的話不要亂按電視上的按鈕,
: 要去找她拿遙控器(此時我們才開始懷疑她是否也同住)。
相當正確的懷疑= =
: 4.
: 因學校實驗緣故,
: 每天幾乎都晚歸,
: 今天晚上十二點買了些生活用品拿到已簽約的租屋處去放(尚未遷入),
: 房東就從她房間一直跟隨到我們房間,
: 問說是否以後都會晚歸,
: 並要求以後回房間的時間要提早,
: 並進入房間幫忙把燈打開,
: 又叮嚀不要在牆壁上釘釘子,
: 才轉身離開。
(房東背後靈來了 聽他的問法擺明就要一起住= =)
: 當擺放好用品要離開租屋處時,
: 房東又從她房間出來(這才發現原來房東都不關她房門),
: 問說明後天會不會再來,
: 要來的話不要太晚。
: (深覺受到管束及干擾)
: 問題:
: 以上種種不方便及不舒服的事情都在簽約後發生,
: 但因還未入住,
: 契約書上也寫明過幾天要入住的日期(當然也有註記今天是簽約日),
: 請問是否有機會解約並拿回押金?
絕對有機會
請通知房東後要求解約退回押金
(至於房東如果願意改善你也願意住 此時契約方始成立)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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