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難用的3.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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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派駐公家機關員工的出差費請領事宜
時間Tue Dec 8 20:05:40 2009
※ 引述《ggs2 (小紅)》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小弟與A人力公司簽訂雇傭契約 並依約派遣至B公家機關工作
: 該雇傭契約上明定 出差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銷
: 而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3項寫到『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
: 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 小弟因公務需要多次奉派出差 其中幾趟因需要而自行開車前往
: 並依規定核報同路段之客運票價及膳雜費
: 但A人力公司於次月核撥薪資時 以未檢附單據為由
: 未予核撥同路段之客運票價 連膳雜費亦不予核之
: 小弟電詢後 A公司聲稱費用核撥皆需經B公家機關同意始得支領
: 問題:
: 1.雇傭契約既存在於小弟和A公司之間,請問A公司以B公家機關當擋箭牌不依約
: 核給出差費用,是否於法無據?
A公司與B公家機關,以及A公司與原PO之間,
分別是承攬契約以及僱傭契約。
因此,A公司先派遣原PO至B機關服勞務,再由
A公司向B機關,依承攬契約進行請款。
整個流程應該是這樣。
所謂A公司,其實是請款的小妹個人懶惰不幫你解決問題而已,
現在很多公司低價搶標,後續的請款搞的亂七八糟,
直接找主管解決吧,不然契約很難繼續下去。
: 2.小弟乃一介平民,不可能為了幾千塊的出差費每天跟A公司周旋。而且A公司與B公家
: 機關之間的契約關係亦非外人所得知悉,其契約拘束力亦不應及於外人(與A公司簽
: 訂雇傭契約之派遣員工)。若A公司置之不理,請問小弟是否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不至於找不到,你們這一標應該找的到原始公告資料,
契約會有範本,正式簽約本不會差異太大。
不然你上政府採購網 web.pcc.gov.tw
找決標公告,應該會有相關案號。
: 3.先前A公司即未依勞基法給付1.33倍及1.66倍的加班薪資,並聲稱其所以如此乃因B公
: 家機關與A公司之間的人力勞務採購契約有其規定,不受勞基法拘束,請問是否有理?
這部份不對,因為B機關與A公司所簽的約,一定會要求
A公司應遵守勞基法規定,否則所致生損壞,應由A公司負責
。因此,A公司不遵守勞基法的部份為違反契約規定,
可能會被B機關依違約條款罰款。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您可以找機關內的採購人員,跟他投訴此事,
或討論一下,因為什麼原因,導致你不能請領出差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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