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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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買賣土地埋有涵管,買者要求限期拆除
時間Wed Dec 2 15:25:50 2009
※ 引述《mpingchen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ㄧ個朋友在賣屋前(轉賣於甲)不知該筆土地下仍埋有涵管,而某乙開開挖地基時,發
: 現該筆土地有埋涵館,而某乙近日委託律師事務所來函稱,欲我朋友限期內拆除?
: 問題一:
: 因朋友賣屋前不知該筆土地有瑕疵,她是否可向某甲主張買賣已成,無權益拆設涵管?或
: 否某甲是否有權益要求朋友拆除?
好像不管知不知情
賣方都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因為買方也不知情
所以這方面責任還是由賣方承擔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不過正如你所言
已經賣出了應該沒有去拆涵管的權力吧
但有賠償的義務就是
: 問題二:
: 若朋友拆除涵管後,因某甲還是在該筆土地動工,導致土地下陷,造成傷亡等事件,我朋
: 友會有什麼責任?某甲是否有責任對我朋友主張何等權利?
: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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