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iu (Wa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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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支票過期,欠債人不還錢,並寄來存證信函
時間Sun Nov 29 13:08:37 2009
※ 引述《newapply (往前行)》之銘言:
: ※ 引述《waiu (Waiu)》之銘言:
: : 事情經過:
: : 某甲向某乙斷斷續續的借了數百萬元, 並向某乙開出支票,
: : 承諾只要拿著支票在到期日時,去銀行就可以拿錢
: : 某乙是用銀行轉帳方式,把錢直接打進某甲戶口
: : 某乙後來發現不對,即叫某甲簽債據, 但某甲一直拖
: : 現某甲死不還錢,並寄出存證信函,只承認其中不到1/10之金額,餘額均有問題
: : 支票有部分已經過期 (到期日之後一年, 應該是失效了)
: : 因為某甲叫某乙不要把軋票, 跳票的話某甲會很麻煩,就更沒能力還錢之類的話
: : 問題:
: : 1. 是否可以用銀行戶口對銀行戶口來證明錢是某乙確實借給某甲?
: : (某乙絕無欠某甲任何金錢,故所有的錢都是借貸形式)
: 這個會牽涉到你們打訴訟官司的時候
: 舉證責任分配和訴訟標的特定的問題
: 照你所説的
: 你們目前只有匯款記錄
: 這個匯款記錄只能證明你有給他錢
: 但並無法證明
: 你是基於什麼原因給他錢
: 這點你在上法庭主張的時候要提出相關的法律原因事實
: 例如是借貸關係這樣
: 不過就算證明不出來也沒關係
: 因為對方如果要免費拿到你們的錢
: 就必須主張是贈與
: 不過我猜他也證明不出來
: 所以你們之間應該就是會用不當得利來處理
不當得利是因為某甲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從某乙拿到的錢非借貸關係, 是吧?
: 不過你的問題比較牽涉到實際訴訟的問題了
: 而由於支票的時效又已經到期
: 可能已經不能用簡易訴訟中的票據程序去要錢
: 但支票就算已超過時效
: 也僅是票據上的權利消滅
: 你還是可以從民法上去主張你的權利
: 請參見票據法22條
: 1.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
: 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2.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
: 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 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 3.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
: ,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
: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4.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
: 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 而既然你已經能證明資金的流動過程
: 你現在欠的是一個債權發生的原因證明
: 例如借據或其他證人或對方拿這筆資金的用途等等
: 證明你不是送他錢而是借他錢
情況是這樣的, 某乙向某甲提供了一張支票明細,要求確認
之後某甲就寄來存證信函,說其中的支票有問題,不承認(皆有轉帳記錄)
但一部分某甲是有承認是借貸關係
也沒有簽借據, 只有某甲向某乙用其丈夫之名義簽支票, 承諾會還錢
就這個情況, 是否可以推定全部的金錢來往都是借貸關係呢??
除此之外, 似乎無法找到某甲動用資金的用途或目的
: : 2. 也是否有其他途徑(另簽債據之外,因為某甲死都不簽),讓欠款一直有追討效力?
: 如果是借款債權
: 參見民法
: 第 474 條
: 1.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
: 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 2.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
: 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 第 125 條
: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原則上有15年的時效
: 如果超過的話對方會取得抗辯權
: 這時候會比較麻煩
: 所以盡快要比較好
如果今天已經勝訴, 要求強制拍賣某甲不動產, 但因不動產已押在銀行借款
所以就算是拍賣了, 某乙也應該是一毛錢都拿不到, 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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