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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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關於酒駕罰單及其它衍生的問題
時間Fri Nov 27 11:50:56 2009
※ 引述《todo0222 (大神鼠)》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家屬於11月初發生車禍,至今仍在加護病房救治中,
: 有可能全身癱瘓,但意識清晰,車禍當天警方也用
: 血液抽驗的方式,開了酒駕及無照的罰單各一張,
: 目前家中經濟狀況也不好,後續醫療費用也成了
: 家庭的重擔,想請問一些問題。
: 問題:
: 1.當事人的罰單如果繳不出來(含之前的罰單約7萬上下),
: 法院會執行扣押財產的動作嗎?大概多久會執行呢?
會 但是我記得沒錯的話
可以持罰單至主管機關處說明未能準時繳納的原因
好像可以延期或分期
但詳細情形要親自去問才知道
: 2.父母兄弟姊妹的財產會受影響嗎?
戶籍同一個跟財產在不在一起無關
只是證明你們是家屬關係而已
只要動產及不動產的所有權不是在當事人名下
都不會受到影響
所以機車可以趕快...
: (媽媽的戶籍和當事人設在同一個,當事人為戶長,
: 但當事人名下的財產只有兩台機車,家裡唯一的一
: 棟房子在媽媽的名下。)
: 3.他其中一部機車是今年中才開始分期的,
: 我們評估罰單及機車分期的費用,
: 可以和機車行做終止合約的動作嗎?
分期購買機車如果沒錯的話
一般是屬於動產擔保交易法裡所規定的附條件買賣
你們並未取得所有權
參照
第 26 條
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支付一部或全部
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
所以如果你們不想要了
是可以終止合約解約
但機車要還給出賣人
而且已經繳的錢可能只能拿回來一部
這部分我不太確定
有錯請指正
第 390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
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
額。
: (他也無工作能力,基本上這台車也只有當事人在使用,
: 所以想把這台車終止合約,因為就算繳完,法院還是會
: 查扣,對吧?)
: 4.以目前這樣的情況,家裡評估目前經濟狀況,決定
: 1.車子要終止合約
: 2.罰單無力替他償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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