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breur (無奈)
看板PttLifeLaw
標題[其他] 在ptt上公佈他人個資違法嗎?
時間Thu Nov 26 20:36:44 2009
事情發生:
拜google所賜 現在只要知道關鍵字 你想要的資料都可以估的到
ptt上人肉搜索的功力 最近也常上新聞
最近也因為在ptt上跟人嘴砲
對方揚言說要挖我個資 拿來ptt上面說嘴
可是會造成我的不便 我不想那麼高調
更不想讓人知道那麼多關於這個帳號的資料
問題:
請問在ptt上發布他人的個資算是違法的嗎?(google到的)
那沒google到的是觸犯他人隱私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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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修正一下 我想問的是
如果我沒有放在網路上的個資 卻被公佈在網路上 是不是觸犯了我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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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到何種程度 才能去警局控告他?
還是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相關法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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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0.161.157
1F:→ ChrisBear:這些資料一定是您自己公布的 網路上才查的到 11/26 20:56
2F:→ ChrisBear:個資部分去搜索版上文章就有答案 11/26 20:56
感謝回覆
所以他在ptt上公佈網路查得到的個資 是沒有觸法的
公佈了 網路查不到的 就觸犯了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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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breur 來自: 125.230.161.157 (11/26 21:09)
※ 編輯: sabreur 來自: 125.230.161.157 (11/26 21:12)
3F:→ Eventis:最近思考"得一方同意之監聽"的問題有考慮過這個問題,一個 11/26 21:11
4F:→ Eventis:已經脫離個人優勢控制或支配下的資訊,究竟個人是否真的完 11/26 21:12
5F:→ Eventis:全喪失其主張有"合理隱私期待"或"仍受隱私權保護"的可能. 11/26 21:13
6F:→ Eventis:不過就一般情況來說,"經本人公開"的資訊,實在是很難主張其 11/26 21:14
7F:→ Eventis:為一種"隱私".畢竟一來,"公開"的"隱私",是個自我矛盾的概 11/26 21:16
8F:→ Eventis:念,另一方面,既然是由本人公開,主張隱私被侵害,也就是隱私 11/26 21:16
9F:→ Eventis:從個人的領域被放到大眾可觸及的領域這個始作甬者就是當事 11/26 21:17
10F:→ Eventis:人自己,難道當事人是想主張自己侵犯自己的權利,應該要將自 11/26 21:17
11F:→ Eventis:己給.....嗎@@? 11/26 21:18
12F:→ sabreur:E大 @@ 我是想表示 網路查不到的被公佈出來的意思 11/26 21:18
※ 編輯: sabreur 來自: 125.230.161.157 (11/26 21:21)
13F:→ sabreur:抱歉 之前表達的不太好 我已經修正了 11/26 21:24
14F:→ Eventis:那要等高人,這個問題因為剛跳出來困擾我.但我個人初步的想 11/26 21:25
15F:→ Eventis:法是要去解釋"公開",比如說,可不可以因為曾經遞過一張名片 11/26 21:27
16F:→ Eventis:於是說從此以後所有那張名片上的資訊就對全世界"公開",任 11/26 21:28
17F:→ Eventis:何人都可以隨意的取得,散布,傳遞,利用? 11/26 21:28
18F:→ Eventis:務實一點回答的話,如果只是想制止這樣的行為,民事訴訟要達 11/26 21:30
19F:→ Eventis:成這個目的或許並不困難,但是如果想透過刑事"處罰"這個行 11/26 21:31
20F:→ Eventis:為,通常應該是沒辦法的,因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現行條 11/26 21:42
21F:→ Eventis:文並未拘束"任意的一般自然人",故通常應回歸一般民事處理. 11/26 21:42
22F:→ Eventis:若對這樣的現況覺得對個人保護不周,可能只能請立法委員把 11/26 21:50
23F:→ Eventis:新版個資法早點三讀通過@@a 11/26 21:52
24F:推 rshadow:網路可查到的資料也不見得是自己放的啊,像補習班就會放 11/26 22:02
25F:→ Eventis:難道補習班手上的個資是請徵信社坑蒙拐騙來的0.0? 11/26 23:07
26F:→ sindyevil:個資要怎樣說? 一個PTT帳號可以據此去搜尋其他網站是否 11/26 23:09
27F:→ sindyevil:有出沒痕跡,再藉由這些痕跡或帳號本身資料去推論對方的 11/26 23:13
28F:→ sindyevil:現行工作單位甚至到他的交友狀況,如果不幸,他的姓名特殊 11/26 23:13
29F:→ sindyevil:很多連本人都忘記或未去特別記憶的資料都出現 11/26 23:14
30F:→ sindyevil:以上,還不用黑客去駭特定伺服器就可以達成的人肉搜索 11/26 23:15
@@ 是啊
可是我是想知道
我沒有發布在ptt上的資料 被人以上述方式找到 並且自行發布在ptt上
上面有大大已經回覆是 我自行發布 所以很難去制止對方
那萬一是我沒有發布在網路上 對方用不知道的方式去找到 然後自行發布在ptt上
這樣有違法嗎@@
※ 編輯: sabreur 來自: 125.230.161.157 (11/26 23:18)
31F:→ sindyevil:什麼叫做[不知道的方式]找到? 11/26 23:25
就是不知道他會怎麼去找@@
32F:→ Eventis:看打算要討論違什麼法,就抽象的法秩序應該是不許的,所以依 11/26 23:27
33F:→ Eventis:照民法,可能可循民法18條第1項除去或請求防止侵害;更嚴重 11/26 23:28
34F:→ Eventis:一點可能是民法184的侵權行為,對其所產生的精神"痛苦",依 11/26 23:30
35F:→ Eventis:進一步民法195對範圍的部份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的慰撫金. 11/26 23:31
36F:→ Eventis:但如果是文中所討論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特別是其中 11/26 23:33
37F:→ Eventis:第五章罰則部份的刑罰與行政罰,前面已經解釋過,現行這部法 11/26 23:38
※ 編輯: sabreur 來自: 125.230.161.157 (11/26 23:40)
38F:→ Eventis:所約束的對象只及於公務機關和非公務機關(第三條6,7兩款) 11/26 23:40
39F:→ Eventis:一般任意無特定身分或條件的事業,團體或個人,並非規範對象 11/26 23:41
謝 E大回覆與解釋
我會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是我搜尋版內文章 所看到的
我不懂法律 以為該條法規規定對象 有包含到團體或個人
我已修改 以免誤導他人
※ 編輯: sabreur 來自: 125.230.161.157 (11/26 23:49)
40F:→ Eventis:刑法上妨害秘密罪章有可能涉及的是318-1,不過"秘密"就不僅 11/26 23:50
41F:→ Eventis:只要是個人資料就能算得上是"秘密"的. 11/26 23:51
42F:→ Eventis:這條的判決實在不好找Orz....不過如果參照營業秘密法對營 11/27 00:05
43F:→ Eventis:業秘密的定義,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號判決所提出的標 11/27 00:05
44F:→ Eventis:準:1)至少應具有一般人所不得輕易知悉的特性且;2)所有人已 11/27 00:06
45F:→ Eventis: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雖然就隱私的保護而言嫌過嚴苛,但以刑 11/27 00:07
46F:→ Eventis:法的慎刑角度而言應值得贊同. 11/27 00:07
47F:→ sindyevil:其實你說的不知方式取得如果他有具體行為態樣是違法的, 11/27 08:50
48F:→ sindyevil:除妨礙秘密罪章的刑事規範外,可以根據行為去分析要件另 11/27 08:51
49F:→ sindyevil:以他法去約束而另外達成隱私保護的目的. 11/27 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