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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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關於通行權
時間Thu Nov 26 19:07:51 2009
※ 引述《jajacko ()》之銘言:
: 事實經過:因為家中房子唯一對外道路是在人家土地上
: 最近因為那土地(原本住家全部都搬走)
: 被地主要回去 結果我們原本的道路他們要封起來
: 並且開一條新的路給我們 並且說這是暫時的路
: 以後不保證都是這一條
: (那地主完全沒有跟我們協商 而且來就直接要封原本那一條對外道路
: 最後我們請警察來他們才放棄)
: 問題:請問對於我們唯一一戶住家有什麼可以保障道路權力嗎
: 我們單純只是想知道地主可以這樣任意隨他心情
: 開路來影響我們每天要走的對外道路
: 或是我們可以主張什麼 以後可以就是都走某一條 而不會被他為難
: 那地主今天也跟警察嗆聲 說土地是他的 他要怎用就怎用 跟警察沒關係
如果你確定這塊地上的道路是唯一的對外道路
那你們是有通行的權利的
在民法上叫作袋地通行權
就是專門保障像你們這種被別人的地包住的人
第 787 條
1.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2.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3.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所以你可以主張通行經過他的土地
但是可能會有一些支付償金的問題(因為他的地也不能用了)
如果金額談不攏
依照同法第四項準用779第四項
你們可以請法院判決決定
第 779 條
1.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
,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2.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3.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4.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
法院以判決定之。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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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indyevil:對方有說要開路給他行使喔 要怎樣界定影響鉅大就有趣了 11/26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