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主管不給離職,但新工作要報到了
時間Thu Nov 26 10:47:50 2009
※ 引述《jing0916 (panda)》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原本的工作是教育部提供給大學畢業生至職場媒合的專案
: 有簽一份簡單的一年期合約
: 但當初簽合約時 有確認過 若期限未到想離職
: 只要雇主同意 同時也符合勞基法規定即可
: 目前工作半年
: 但是因為薪資不滿意
: 而另覓新工作
: 日前有新工作的通知
: 已在11/18提出離職要求
: 但新工作的報到日比想像的還快
: (必須12/1到職)
: 與主管溝通後
: 主管說 必須等他找到新的人選後
: 辦理交接完成才可以離職
: 如此一來勢必無法順利報到
: 但如果等新人到
: 最起碼要一個月以上的時間
: 想請問各位的意見
: 這樣有構成違約嗎?
如果照你上面講的話
好像有一點點違約的感覺
但別太擔心
違約並不是什麼非常嚴重的事
而且他們如果亂來你還可以去跟教育部檢舉哩
他們應該也有和教育部簽一些契約
例如不得打壓以教育部補助金僱佣的員工之類
否則要賠錢等等的
你知道
最近選舉快到了
而且他們是拿教育部的補助金
他們自己也沒出啥錢
: 如果違約的賠償 因為合約上並無特地載明
: 我應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賠償通常是按照實際損害去計算
例如你突然離職
造成公司臨時要找人填缺的手續費
或是一些突然的業務上的損失等等(應該都要有具體理由)
但應該不是全部歸責於你的身上
: 已經爬過文
: 我了解工作未滿半年 要提早十日內申請離職
: (若包含假日 確實有符合門檻)
: 但不明白的是這種契約
: 該怎麼歸在勞基法的條文內呢?
既然你已經依法提前通知終止合約
就沒問題了
你這種契約就是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動契約呀
不一定要明文規定的才是
以實質認定你是否為勞動者對方是否為僱用者為準
但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
預告通知時間是限於"不定期"勞動契約
因為你簽的是定期契約
所以還是要回到民法的相關規定來終止合約
如果有遇到委屈 記得找這家公司是跟那個政府部門領補助金的地方申訴
擒賊先擒王 千古不變
: 真的感到非常的困擾
: 已經無法可想...
一樣還是得到新公司報到
但舊公司的事情也得處理好
不然有的舊公司很陰險的
會跟你新公司打小報告~~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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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7.47.41
1F:→ iscu:先跟新公司說明情況吧~ 11/26 11:55
2F:→ juliantin0:"好像有一點違約"的感覺? 11/26 12:54
3F:→ juliantin0:有點不能苟同耶.... 11/26 12:54
4F:→ newapply:J大換你出手吧 在下拋磚引玉 11/26 15:05
5F:推 juliantin0:我不是說你的答案不對..是說如果不知道..不如別回.. 11/26 15:09
6F:→ juliantin0:不知為不知,是吧? 更何況這是法律問題,影響重大.. 11/26 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