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消費] 關於購屋維修上的糾紛
時間Tue Nov 24 15:54:08 2009
※ 引述《AandJ (AandJ)》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最近家人剛買了一間全新的透天厝 因為是那建案房屋的邊間
: 沒有和隔壁戶完全密合 所以跟隔壁互有一到5-10公分的伸縮縫
: 因為無法在外圍的壁上作防水 所以只能和隔壁戶用鐵片隔板隔住間格的部份
: 但經過幾次下雨發現 鐵片無法完全擋住雨水 還是有些會從縫隙滴下來
: 經過跟建商反映好多次後 雖然有來補強幾次 但是情況還是沒有改善
: 最後建商竟然說 法律上"沒有保證要讓伸縮縫不會漏水" 所以他們就都不來修摟
: 最近竟然得知那間建設公司暫停營業執照1年 也就是說公司關摟
: 這樣我們就找不到人來修理了說
: 有經過消保會寄存證信函過去給建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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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人不會怕存證信函吧..
寄這個也沒用
找律師告下去他就會哭了
: 但是一值沒有下文
: 購屋也快一年摟 一值都弄好 建設公司也不負責
: 現在竟然公司關摟 讓我們不知道該怎嚜辦說???
: 問題:
: 1.法律上真的有規定說 "沒有保證要讓伸縮縫不會漏水"嗎??
聽他在放譬
唸法律唸那麼久第一次聽到這種話
我還可以說
法律有規定 "沒有保證要讓LP變大五倍 沒變大不退錢" 等等
: 2.現在公司關閉了 我們該怎嚜辦呢??
公司只是暫停其營業
它的法人格還沒有消失
只是處於停業
還是可以跟它求償及要錢的
: 3.購屋剩2.3個月就1年摟 我們該尋求什麼樣的方法或法律途徑才能保住我們的權利呢?
還早 還有四年多的時間 別緊張
第 356 條
1.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
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2.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
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3.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
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65 條
1.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
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
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2.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 4.建設公司關了 跟我們購屋主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嗎???
它沒關= =
只是凋零 ...
: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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