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繼承] 爸爸死掉多年後發現欠了三百多萬的債務
時間Tue Nov 24 15:10:51 2009
※ 引述《augustana (微小的希望)》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姊姊的男朋友的爸爸前幾年過世了
: 但是今天突然接到一個電話
: 說他爸爸之前做朋友的保人
: 欠了300多萬的債務
: 他爸爸雖然過世了
: 可是沒有拋棄繼承
: 要他們還錢來
: 他們今天才知道這件事情
: 問題:
: 上網查過拋棄繼承好像是死亡後3個月或6個月內要辦理
: 所以現在應該是沒辦法辦
: 可是突然生出300多萬元的債務根本沒辦法還
: 不知道有什麼方法嗎??
: 謝謝!!!!!!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依繼承編施行法的以下規定
是有方法可以解套,但我現在在上班,沒辦法給你較仔細的答覆
大略的說,就是如果由你姐男友繼承該筆保證債務顯失公平時
得以僅負限定責任(即可以為一抗辯:只用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
但是否顯失公平?認定上是由法院裁量
決定因素包括該筆債務產生時你男友和其父親是否同住?有否可能知悉該筆債務存在?
繼承的積極財產數額?....等等
這部分的話,建議你靜觀其變,當對方來討時,以下述條文回應
對方如果進一步提起訴訟,再委任律師幫忙
第 1-2 條 (繼承人之保證契約債務)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
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 1-3 條 (法律適用範圍)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
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
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
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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