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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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租賃] 租屋處樓上發生火災 承租的地方發生淹ꐠ…
時間Sun Nov 22 14:44:38 2009
※ 引述《a6051560516 (LOL)》之銘言:
: 事實經過:我在外承租一間套房
: 我所承租套房的該層樓5樓及6樓都是同一房東所有
: 五樓原先的格局全部打掉 改建成六間套房
: 6樓應該是違法加蓋...
: 有簽一年為期的租約 目前剩不到半年
: 近日樓上發生火災 六樓經過火災燒的面目全非 後來消防隊有來灌水撲滅
: 可是因為我的房間部分改建前原先是陽台
: 而是陽台這部分房東改建時似乎用了不防水的木板
: 導致樓上消防隊撲滅火勢時 那些水通通下流到我的房間
: 從一些電器線路(直接從天花板下流攻擊我的電腦)
: 還是牆壁滲出 等我回到家的時候房間已經淹了六公分高了
: 一些電子產品以及書當時擺放在地板上的通通滅頂
: 書現在已經發霉 電子產品吹乾也無法使用
: 後來有跟房東談過 他意思是會部分幫我負擔
: 問題:
: 這情況.....要找誰賠
理論上雖然房東在建築法規上有相關行政責任
並且消防隊救火的水會灌到你房間
或多或少也跟他所使用的裝潢建材有關(建材不防水)
但是跟你房間被水淹比較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應該是樓上那個失火的倒楣鬼
所以原則上你應該向樓上失火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樓上失火的租屋者
好像有受到民法的保護
第 434 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
樓上的失火者必須是因為重大過失而造成失火
才要對出租人負責任
但問題就來了
你是第三人
他要不要對你負責呢 值得思考(讓法官來思考)
但因為租房子的通常沒錢
我們還是回到跟房東要才是正軌
照理說
房東租房子給房客
應該要確保房子有一般品質且合乎一般使用的要求(CAS優良肉品 GMP優良食品之類的)
第 347 條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第 354 條
1.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2.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今天房東租給你們的房子
竟然只要水一來就會淹
明顯的不適合人住
所以違反了354條的規定
房東要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所以你皆下來可以請求減少租金
再者因為房東的房子不完整害你房間進水
可以依照
第 227 條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也可以憑這條向房東請求賠償
賠償方法如下
1.親自找房東要全額(先找好另外一間房間再去要)
2.寄存證信函(寄出前先準備搬家)
3.寄支付命令(寄出前先準備搬家)
4.找律師
: 因為有一大些書是從圖書館借來的...
: 圖書館方面說就算吹乾也不行收 要買新的還
: 然後也有一部分書是正在使用的...
: 總金額加一加也有一萬出頭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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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niseloli:總而言之就是先找新住處就是了? 11/23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