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想請教這樣子算刑事或民事呢
時間Sat Nov 21 14:44:35 2009
※ 引述《rox2 (下個象棋吧)》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因為一些勞資糾紛,我們到了勞工局申請了調解
: 在調解的過程中,資方說公司手機卡不見
: 指責我方偷竊公司的財產
: 我全程有錄音,並且在調解完畢的書面資料中
: 也有寫清楚他指我們偷竊
: 且雙方都有簽名
: 後來到工作地點去進行交接的時候
: 該只手機就放在公司的桌上
: 於是我就開始錄影
: 並要求他確認卡是否在手機內
: 也確認了沒有問題
: 問題:
: 那這種情況我們是否可以
: 去向他請求依些刑事上或民事上的賠償呢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不太懂你的意思
你的意思是說
資方在調解過程中
誣指你們偷手機(事實證明你們沒拿)
這樣的行為有犯法嗎?
因為老闆只是出一張嘴
沒有和有追訴權的機關提出告訴
他沒有犯誣告罪
但老闆當場公然的指你們偷手機
這有貶低你們的人格的意味存在
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的問題
但老闆如果能證明他說的沒錯的話就沒犯罪問題
參照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如果you feel insulted when the boss said those things
你也可以請求民事精神損害賠償
因為你感到heartbroke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8.1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