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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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公寓共用水管阻塞該算誰的呢?
時間Sat Nov 21 14:11:54 2009
※ 引述《imreding (藍色是紅色的)》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小弟的公寓(2樓)因為2樓通往1樓公用水管因為阻塞的關係,
: 這10年已經3-4次因為水管阻塞,水會從陽台的左側水管冒出來淹進去屋內
: 過去都是請通水管的通通就好了
: 因為我家所處的2樓,整棟東側陽台的排水管,最後都是經過我家的陽台下方,往下通到
: 一樓排出
: 上星期發生阻塞,水又淹進去,因為已經沒有住在那,房間的地毯全毀。
: 因為這次通水管試了好幾次都失敗,管委會竟要求要從我家的陽台開洞,將大家陽台的水
: ,從我家陽台設明管引流至一樓。
: 我當然不同意,為何公共設施阻塞,要我家全部承擔。
: 問題:
: 1.若請問我家陽台全部的排水孔堵住,這樣違法嗎?
這個問題看不太懂 你是說你把你家的排水孔全部堵住有違法
還是管委會置你家水管全部堵住而不修理你認為有違法?
管理委員會可以去你家那裡修水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但你也可以請求補償
參考
民法 第 786 條
1.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
,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但應擇其
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
2.依前項之規定,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後,如情事有變更時
, 他土地所有人得請求變更其設置。
3.前項變更設置之費用,由土地所有人負擔。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
,從其規定或習慣。
4.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之情形準用之。
: 2.我有什麼法條可以讓管委會賠償我家地毯的損失呢?
要拿錢要以管委會為被告提出訴訟(好像要先調解)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難怪人家都說不要買二樓 因為整棟的管線都安裝在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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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4.100
1F:推 depravity:買預售屋是可以加價獨立管線的然後就換三樓倒楣了 XD 11/21 14:25
2F:→ a386036:應該說你樓下都倒楣 管路間有可能會變大 11/22 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