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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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婚姻] 父親外遇的相關問題
時間Fri Nov 20 20:02:23 2009
xd~~~~~~~~~~~~~~
這篇可以上八卦版了!!!!!
※ 引述《j80263 (j80263)》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自發現父親外遇後,即在父親未發覺下從事蒐證行為,
: (每晚私下用相機錄下親密簡訊內容與通聯記錄)
: 經由月餘的自行錄影已知外遇期間已有一年多,且有發生過性關係
: 但由於母親並不知情,基於保護母親並未將事情揭發,
: 且父親的行為舉止並無外顯的外遇行為(ex:冷落母親.不回家...)
: 比較明顯的只有較常以各式正當藉口外出(父母皆已退休)
: 所有蒐證行為只為萬一哪天母親知道真相為其爭取權利
: 目前握有的資料有:
: 1.每日的親密簡訊與通聯記錄
: 2.女方的全名與電話
: 3.雙方皆已知我爸有家庭身分
: 4.曾為師生關係(研究所教授與學生)
: 問題:
: 1.因為自己心理因素,不想再持續每日蒐證,萬一事情是在數年後爆發,
: 目前我所持有的錄影證據是否有效?證據有效期間多長?
: (以爬過相關文章故不再詢問自己是否有違法的問題)
證據只要是真的當然永遠有效
時效的起算是從當事人知情開始
既然你母親還不知情
相關權利時效的計算都還不會開始
所以不用擔心
但我覺得這種事情還是老實跟你媽講比較好
善意的謊言或隱瞞不見得對你媽是好事
再者 這個年頭外遇很正常 你媽媽跟你跟你爸都要堅強一點
主動面對解決這個問題
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 愛是不做害羞的事
: 2.弟弟目前18歲,若揭發真相而離婚弟弟的監護權歸誰?弟弟有無自己選擇的權利?
: 我已滿20應該沒有監護權的問題吧?
當然不會歸外遇的那個人
弟弟絕對有選擇的權利 這是最新的立法趨勢及立法政策要求
第 1055 條
1.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5.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 3.日前看到新聞,外遇行為簡訊也可做為證據,是否僅為個別案件適用?
: (跟拍實在有困難)
當然可以當證據
法官也是看爸媽外遇長大
然後自己也去外遇又在法庭上面審理你們的案件的
放心 他們很瞭解這種情況
絕對會把簡訊當作證據的
除非他把吹喇叭當作真的在吹喇叭
: 4.已詢問過法律系的同學,他表示我母親可告妨礙家庭或侵權,想請問一
: 下哪種的處罰較重較有勝算?抑或可分別提出刑事與民事訴訟?
我是不贊成告刑事的通姦罪
因為我一向認為 感情是你情我願
是神聖的 用道德的標準去處罰外遇的人 甚至要關
也不大好
但我會主張可以向他要求精神賠償
因為精神真的受到打擊
你們其他家人也受到影響
但看你自己
通常一般人士會通姦罪和侵權行為一起提
也就是刑事民事一起來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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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4.101
1F:推 ChrisBear:通姦罪證據不夠 僅能當民法1052條II的裁判離婚證據 11/20 21:00
2F:→ newapply:樓上說的沒錯 我講太快了 11/20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