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apply (往前行)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婚姻] 關於外遇搜證
時間Fri Nov 20 12:24:16 2009
這篇的確是以通訊監察保障法第29條來定上訴人的罪
可是仔細觀看判決理由中關於事實經過的部分
今天行為人之所以觸犯通訊保障監察法是因為他不但"監聽"而且"竊錄"
站在台灣徵信社氾濫並且任意侵犯大家隱私的背景下
最高法院會有這樣的判決不能說不對
但是原波問的問題是
他把手機簡訊複製一份
我的建議則是照相照下來
不管是複製 或是 照相
嚴格的說都不在監聽的最大文義解釋範圍內
而是針對犯罪事實(通姦罪)的一種證據保全
請問如果你被人家桶一刀
你拿照相機把刀子的照片照下來
依照大清律令
請問犯了什麼法嗎??
再者
這篇僅是最高法院判決 並非判例
最高法院對於通訊保障監察法的適用範圍仍有很大的出入與爭議
97台上這份判決 只能說是最高法院的立場之一
不能就此認定 只要監聽老公老婆就一定犯法
所以今天老公老婆如果外遇
而若是事後發現
而對於犯罪事實的跡證做適當的保全
為了防衛自己正當的權利
根本就不需要進入違法性的檢驗
連構成要件都不會該當
但仍須依個案情況不同做不同的判斷!!!
另外我在補充一下
通訊保障監察法相對於刑法是屬於特別刑法的部分
特別刑法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亦必須受到刑法總則之制約
所以今天原波為了捍衛自己的婚姻權利
拍下老公與他人恩愛纏綿的簡訊內容
縱令構成要件該當
縱令有違法性
我認為
仍可認為原波為禁止錯誤 而誤認以為這樣捍衛自己權利之行為是不違法的
從期待可能性的角度來看
沒有罪責
仍然無罪
但是做得太過份就不一定
例如找徵信社全天候跟監錄影監聽等等
夫妻間感情出問題
應該找咖啡廳坐下來好好談一談想想未來該怎麼走才是正道!!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引述《newapply (往前行)》之銘言:
: : → Eventis:插個話,通監法無需無故,逃生門有變少. 11/20 11:58
: : → Eventis:不愧是"通監"法XD 11/20 11:59
: : → newapply:樓上的也請你別亂講= = 11/20 12:00
: : → newapply:通姦法是針對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制約法律 與私人蒐證無關!! 11/20 12:00
: : → newapply:原波勿被以上二人推文誤導 以有相關判例學說依據為準!! 11/20 12:01
: : → Eventis:最高法院97台上4546判決,熱著呢:) 11/20 12:03
: 哎,好傷心啊,這年頭菜如果不上齊會被嫌...Orz...
: 最高法院97年台上4546判決,理由摘述,
: 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對他方而言,自屬極難忍受之事,是有外遇之一方
: 必極力隱藏,以避免他方知悉,此項隱密在道德上雖具有可非難性,但通
: 訊保障及監察法並未排除對於此種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隱私權之保障,
: 是以縱在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之隱私,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之對
: 象,此觀之同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
: 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自明。惟同法第二十
: 九條另規定有不罰之例外情形,以避免失衡,尤其第三款規定「監察者為
: 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及第三十
: 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在立法上已考量其平衡性,且未排除配偶間隱私
: 權之保護。本件上訴人所為竊錄行為,縱其目的係在探知郭某有無外遇或
: 通姦之情形,與「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之情形有間,而不構
: 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罪責,然其違法竊錄行為並無通訊保障及監察
: 法第二十九條所規定例外不罰之情形,且經被害人郭某合法告訴,自應依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處罰等旨甚詳,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 早一點的如最高法院94台上5802判決理由第五點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
: 以下有期徒刑」,參酌同條第二項規範之對象為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
: 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第三項則為營利犯罪,而同法第三十條又規定僅第
: 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可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處罰對象係指
: 一般人民,此亦係原立法意旨;又隱私權與其他權利保障之取捨,原應就
: 個案情節,依比例原則並衡量其法益判斷之,配偶之一方如有外遇,對他
: 方而言,自屬極端難過,難以忍受之事件,是有外遇之一方必極力隱藏,
: 避免他方知悉,此雖在道德上是可非難性,但在保護隱私權之立法意旨而
: 言,並未排除此種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隱私,是以縱在道德上可非難性之
: 隱私,仍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保護之對象,應無疑義,此觀之同法第二
: 條第二項「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
: 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自明。惟同法第二十九條另規定有不罰之例
: 外情形,以避免法律失衡,尤其第三項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
: 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及第三十條規定為告訴乃
: 論之罪,在立法上已考量平衡,且未排除配偶間隱私權之保護,本案所為
: 之竊錄行為,考量其手段的必要性及急迫性,固尚難謂無正當理由而非「
: 無故」,因此尚不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之罪責,然本案被告之違
: 法竊錄行為並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九條例外不罰之情形,且經被害
: 人即其夫甲○○合法提出告訴,自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 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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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8.14.111
※ 編輯: newapply 來自: 203.68.14.111 (11/20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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