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rcury1011 (秋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身分證被丈夫拿走
時間Mon Nov 9 20:58:01 2009
※ 引述《elks (轉圈圈)》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阿姨與姨丈兩人生活幾十年了,無子女,前鎮子阿姨腦炎發燒,出院後由於仍
: 需長期復健,為了讓姨丈能夠專心工作賺錢(原本家裡為兩人共同維持,阿姨現階段仍
: 無工作能力),於是決定搬到我們家靜養休息,現在逐漸康復好轉中
: 不過在阿姨還在生病期間,姨丈曾拿著醫院証明書(當時阿姨在加護病房)到郵局改阿
: 姨簿子的密碼而領錢,事後姨丈說他有在阿姨剛出院時告知她(不過由於腦炎有侵害到腦
: 細胞,當時阿姨神智與智力還非常不穩定),之後阿姨漸漸康復,姨丈從沒告知領錢。
: 而後,在阿姨漸漸恢復思考與智商後,阿姨想把自己的簿子、印鑑、房契與身分證帶
: 在身邊,姨丈只願意給阿姨簿子、印鑑及房契給阿姨,之中郵局簿子中的錢幾乎被領光,
: 姨丈說法是所有的錢都是花在阿姨住院的費用與支出上。
: 但是阿姨的身份證,姨丈說什麼都不願意給我阿姨,即便阿姨在不用復健的時候回家
: 裡住,也找不到自己的身份證(因為姨丈把身份證帶在自己身上)
: 因為現在夫妻有經濟上的困難與爭執,所以阿姨會擔心的身份證會被拿去借款或抵押
: 問題:
: 1. 配偶是否可在這種情況下去更改郵局帳戶密碼? 當時阿姨是昏迷中的。
1.正常情況是不行
不過可以拿配偶的身分證去更改
只要有證件證明,郵局都會給予更改or領錢的...
: 2. 配偶堅持拿著對方的身份證這樣是合理的嗎? 就我的認知身分證不是應該是屬於自己的東
: 西。因為現在姨丈完全不願意讓步,是否有任何法律條文或途徑能夠解決這個狀況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當然不合理
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戶籍法第56條)
無理的扣押身分證是違法的
建議直接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掛失申請補發
戶籍法第60條第1項:
"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應由本人親自為之。"
補領身分證後
這樣舊身分證就視同已作廢,無法律效力。
不過第60條第3項有規定:
"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
須同時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如果你姨丈剛好就是戶長
祈禱他不知道有這項條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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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1.65.131
1F:推 zazazas:應該只能委託辦理換發身分證 但是要本人親自領取... 11/10 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