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ck00383 (w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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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繼承] 遺產分配
時間Fri Aug 21 20:57:34 2009
※ 引述《nourri (nourri)》之銘言:
: 曾聽過某位律師說過 如果夫妻有共同奮鬥的過程 而丈夫的遺產妻子可以先分一半
: 剩餘財產還可以再跟子女以同等比例分配
: 反之如果未有共同奮鬥的過程 丈夫的遺產都是從他以前繼承來或他自己賺來的
: 丈夫的所有遺產妻子只能跟子女以同等比例分配
: 但是我後來又聽到兩種說法是
: A.不管是否有共同奮鬥之事實 丈夫過世留下的全部遺產妻子只能跟子女以同等比例分配
: B.不管是否有共同奮鬥之事實 丈夫的遺產妻子可以先分一半
: 剩餘財產還可以再跟子女以同等比例分配
: ------------------------------------------------------------------------------
: 我想請問一下到底哪一種的說法才是正確的
: 謝謝
AB說法不盡正確。妻子於丈夫死時有多少財產,是解題關鍵重點。舉例說明如下。
甲夫乙妻為法定財產制之夫妻,兩人有兩位小孩A與B。甲死亡時留下90萬,均為列
入剩餘財產分配的婚後財產。乙在甲死亡時身無分文。問如何分配這90萬?
(一)甲的繼承人為乙、A、B
1.乙為甲之配偶,依民法1144條對甲有繼承權
2.A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1138條對甲有繼承權
3.B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1138條對甲有繼承權
(二)應繼遺產數額為何?
90萬
(三)繼承人之應繼分
依1144條一款規定,乙、A、B之應繼分均各為三分之一
(四)實際繼承數額
按甲之遺產須先清償債務後,各繼承人始可受遺產分配。而甲乙既係採法定財產制,
甲之死亡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此時夫現存之婚後財產,應就其差額平均分配
。民法1030之一條定有明文。要之,剩餘財產少的一方可向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請
求其差額的一半。是故(90-0)/2=45,甲對乙負有45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務,
於對乙清償45萬後,就剩下的45萬(90-45=45)元,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如下:
1.乙:45/3=15
2.A:45/3=15
3.B:45/3=15
(五)最後乙在90萬中可得60萬(45+15=60)。A得15萬,B得15萬。
註:本題亦可以債務混同的觀念解之,答案也會相同。但如在甲死亡時,乙妻擁有1000萬
的財產,並無任何債務。答案會是三人各得30萬。
補充:以債務混同解上題的話。先將90萬依應繼分各分30萬給乙、A、B三人。甲的剩餘
財產請求權45萬債務,因由乙、A、B三人繼承。民法1153I明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
債務負連帶責任。依據民法280條,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而1153三項即屬於280條的法律另有規定。因而乙、A、B三人
在此依據法定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內部各自承擔15萬債務。此時在乙既是債權人,
又因繼承成為債務人情形,依民法344條,乙的15萬債之關係因混同而消滅。最後,乙
仍得向A、B按連帶債務關係請求30萬元。
基上,乙仍可得30+30=60(萬)
A、B於其各自所得30萬中,可各付15萬對乙清償。惟此時並不排除民法281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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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46.24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61.228.246.24 (08/21 20:58)
1F:推 senjor:簡單來講,夫妻財產是共同的,配偶死後應該先把屬於自己那 08/21 21:01
2F:→ senjor:一半拿回來,然後剩下來的才是遺產。 08/21 21:02
3F:→ wjck00383:如係共同財產制,S大為正解。 08/21 21:09
4F:→ Eventis:就算是共同財產,還是要計算哪些是共同財產的部份,還要扣掉 08/21 22:25
5F:→ Eventis:補償請求權的部份.更何況要適用共同財產制只有約定一途,實 08/21 22:28
6F:→ Eventis:務上依王澤鑑師引用非訟法院的登記資料,自86至95年總計僅 08/21 22:28
7F:→ Eventis:不及10件,雖因為夫妻財產制之登記僅對抗效力亦有關聯,惟仍 08/21 22:29
8F:→ Eventis:可見此一財產制幾已失其實用性. 08/21 22:30
9F:→ Eventis:附帶一提,就算共同財產仍然不是對半,而是共同財產存續中取 08/21 22:32
10F:→ Eventis:得的共同財產才是半數,因為在共同財產制成立時將特有財產 08/21 22:32
11F:→ Eventis:以外投入的部份,於共同財產制消滅時,仍得依原數取回. 08/21 22:34
12F:→ Eventis:(1040),雖然死亡時適用1039用半數,但仍有前述補償請求權的 08/21 22:35
13F:→ Eventis:問題. 08/21 22:35
14F:→ Eventis:夫妻財產共同,基本上還是把它當成遺跡看待比較好. 08/21 22:36
15F:→ wjck00383:對半分確是個籠統的說法。仍需知悉各財產制詳細分配方式 08/21 22:44
16F:→ Eventis:這個籠統反而造成不少誤解,一來在普遍的法定財產制下,是採 08/21 22:48
17F:→ Eventis: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二來,所謂的一半也不是什麼都一半,而僅 08/21 22:49
18F:→ Eventis:是應分配財產總價值的一半,這個被誤解真的誤很大Orz 08/21 22:51
19F:→ Eventis:郭伯伯說:"光鑑定就很囉嗦,所以法院通常都會勸當事人和解" 08/21 22:52
20F:→ Eventis:法官說不定比當事人還更希望只要樣樣都一半就能搞定了. 08/21 22:54
21F:→ wjck00383:且是差額的一半。這個差額很重要。另雖每年因死亡而發生 08/21 22:54
22F:→ wjck00383:的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併存的案例,每年應有幾萬件。惟多 08/21 23:05
23F:→ wjck00383:少能按理論完美分配給配偶和他繼承人,亦值得懷疑。 08/21 23:06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61.228.246.24 (08/22 00:53)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61.228.246.24 (08/22 01:24)
24F:推 nourri:終於懂了 謝謝 08/22 22:18
※ 編輯: wjck00383 來自: 140.119.29.64 (09/26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