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ktw236 (kwktw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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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我已口頭提出離職 但老闆說找不到人交 …
時間Thu Aug 6 21:00:48 2009
※ 引述《thinkmema (等待那給我三顆痣的人)》之銘言:
: ※ 引述《hsbd (如果沒有如果)》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喔
: 個人算是派遣業的
: 目前在公司換了三次案場
: 總共約快兩年
: 最後的案場約五個月
: 每換一次案場
: 就要重簽一次約
: 那請問關於宣告離職
: 是以總共年資計算
: 還是以最新合約計算呢
勞基法為了保護工人,視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定期契約為例外,並對
什麼情況可以簽定期契約做了限制,而且規範什麼情況下定期契約要
視為不定期契約(第九條)。除了派遣業的合法性有爭議外,(即使
派遣合法),派遣業跟工人簽定期契約,也是有爭議的。
(勞委會要推動派遣,喜歡請一些學者談德國的派遣多好督多好,但
德國的派遣是不定期契約,沒地方派你上工,薪水也照給,年資產假
特休等等照算。)
即使派遣業的定期契約合法,勞基法也規定,兩約前後超過九十日,
中斷不超過三十日,視為不定期契約。另有古早時代的解釋令,說中
斷不超過半年者,年資接著算,不必重新來。
所以我們認為,您的年資應該是兩年。但官方和法院不見得持同樣看
法。有必要和官方辯論或相吵時,建議可以找工運團體協助一起去。
另外,所謂「宣告離職」,不知何謂也。如果自請離職,即使年資三
十年,一毛錢資遣費都沒有。一定要有明確證據說是非自願離職,就
是公司叫我走人;如果公司要求簽「自願離職書」、「離職申請單」
甚至最高科技的「合議離職書」,法律上會視同自己辭職,除非真的
自己要走,否則千萬不要簽。
(自己辭職只有一種情況有權請求資遣費,就是勞基法第十四條的情
況,老闆違法或違約啦,老闆不給薪啦,老闆對員工惡意辱罵啦,老
闆或其他同事或惡性傳染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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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員減薪 遇缺不補 無薪休假 加班換休 契約派遣 奴隸責任制--
資方殺很大
工人不大 團結最大 藍領、白領、無塵衣工人,聯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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