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ff23 (Talk只剩一言堂,不合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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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有法律效力的還款計畫???
時間Thu Apr 2 05:16:07 2009
這裡有不少錯誤,補正一下
此問題簽本票為佳
原po的問題應分兩部分解決
第一:對於債權部分成立契約,約定如何分期付款,利息,以及違約事項等,乙方簽發
一紙到期日為空白,禁止轉讓,免除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交付於甲方,若乙方毀諾,
甲方得於到期日填上日期,完成該紙本票效力,
可以拿到法院去執行,免除債權契約訴訟的麻煩。
第二:當乙方償還債務完畢後,甲方須無條件交還乙方該紙本票。
所以這裡以本票做為保障債權的手段,對於時效的計算是以票據法為主
而非民法。
至於本票怎麼簽,可以自行google或在發問。
※ 引述《hsinyeh (hsinyeh)》之銘言:
: 可以用簽發支票或本票的方式
: 根據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的計算,是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
: 支票的話就是以發票日起算,本票以到期日起算
: 假設今天簽發一張支票(本票),發票日(到期日)是 民國100年1月1日
: 那就是妳從民國100年1月1日到民國102年12月31日間 都可以請求支付票款
: 另若要用這種方式的話,最好另簽一張分期付款的證明書
: 並且明訂若兩期逾期,之後的期數視為全部到期
: 到時候要訴訟的話對你而言會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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