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atmeal1978 (沒煮熟的麥片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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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車禍] 被硬塞錢+趁隙逃逸
時間Sun Oct 12 02:11:43 2008
前提說明:發生法律糾紛時..即使已達成民事和解..刑事上的告訴權
不因之消滅..因為刑事法上的權利並非私權利..而係公權
利的存在..以普通傷害罪為例..受害人之所以於達成民事
和解後不提出刑事告訴..並非被害人因民事和解而喪失刑
事法上之權利..而乃被害人消極不提出告訴..而等待事件
發生超過六個月後..才使被害人之告訴權依法消滅..
民事方面:
得依民法第191-2條請求
A.醫療費用
依民法第193條請求
B.減少勞動能力(因受傷無法上班的薪水損失)
C.增加生活上需要(如就醫的計程車錢..)
再依民法第195條請求
D.精神賠償
最後請求
E.腳踏車損毀的修理費
刑事方面
1.構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
因駕駛者並非有意撞傷你..而係駕駛過程中因酒醉或其他原因
導致不慎撞傷你..故成立本罪..
2.可能另外構成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
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後,為規避責任,乃
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請參最高法院刑事裁判93年台上字第5599號)
而對方於車禍發生後並未報警以及對你施以救護..即任意離開現場
即構成肇事逃逸..
(1)所謂肇事逃逸是否成立要分主觀跟客觀來探討..對方必須認知
到肇事的事實..同時為避免被追究責任故未對你施以救護即駕
車逃逸..這是一個判斷上的問題..
(2)一般來說對方必須要下車報警與呼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等待
警方製作筆錄..才可證明自己並無肇事逃逸..
(3)本件案例中對方雖有下車查看你的傷勢..但未報警製作筆錄或
呼叫救護車即自行離去..縱使對方可能抗辯因誤認和你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認定可以離去...但就前提而言..民事和解並無法
免除刑事責任..對方仍應將你送醫並等待警方前來製作肇事筆錄
..否則每個人肇事後立刻下車丟了三五千就跑..事後抗辯已達成
民事和解所以可自行離去..那麼被害人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因此
實務上肇事者仍必須以實際證據證明自己並無肇事逃逸..
(4)最基本的狀況是..如果真的達成民事和解..被害者又怎麼可能會
提出刑事告訴呢..當然不排除被害者事後後悔嫌和解金額過低..
不過這是很少數狀況
建議:
1.立即去醫院(越大的越好)門診並請醫生開立醫療證明確認你有受傷
2.前往車禍當地派出所提出傷害及肇事逃逸之告訴..並索取報案三聯單
3.為避免警方到時候對你說已和解他們不受理..請年長的長輩一起陪同
..他們就不敢胡說八道..同時堅持一定要提出告訴..因為前提已說明
民事和解之成立不妨礙刑事告訴權之行使..況且你認定並未與對方完
成民事和解..
縱使當時你未製作筆錄..仍不妨害你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得於受傷後
六個月內提出告訴的權利
簡單來說..你可以主張受害當時連自己受傷狀況都無法查明..怎麼可能
用區區的三千塊跟對方談成和解..用腳趾頭想也知道不可能..對方上地
檢署如果要用這種可笑的理由來主張..只會站不住腳
4.保留所有的支出收據與醫療證明..並向你工作的地方申請證明表示你因
受傷而有某幾天未能上班..以便核定工作損失
5.將電話號碼跟車牌號碼提供給警方追查..
6.有其他問題請隨時回應..版友們會熱心地給你建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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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Rigaudon:以後就不能下車丟個三五千就跑了(Y) 10/12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