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ppimouse (trapeze swinger)
看板PttLifeLaw
標題[繼承] 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新修法
時間Tue Sep 16 16:51:25 2008
前一陣子,有朋友提出相關問題,原先是寫在部落格上,但發現很多人都有疑問,
因此把整理的知識,再放一次於版上,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人。
原文
http://www.wretch.cc/blog/chu0412ppi/1717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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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繼承父母龐大債務』的新聞時有耳聞,常令很多人覺得法律制度設計的不公平,
幼子何其無辜,錢是父母借的,沒有享受到借錢的利益,
卻得從小背負這『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甚至終其一生,都得面臨被追債的生活,
人真的生而平等嗎?為什麼有人從出生就得接受這樣不公平的境況呢?
其實繼承制度的目的包含了保障交易安全、避免無主物的先占以及公平的考量等,
我國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
不在此限。』所以父母死亡時若遺有債務,繼承人必須一併繼承,而成為債務人。
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會因為債務人偶然的死亡而喪失其利益,以保護交易安全。
另一方面,若被繼承人遺有財產(包含債權),繼承人當然得以繼承,
是故繼承的標的包含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義務。
而且繼承原則上是採『當然繼承主義』,也就是說,當被繼承人死亡時,
繼承人無需為任何的表示,就當然、直接地成為繼承人,而繼承遺產,
與其他繼承人一起公同共有該筆遺產(包含債務)。
而繼承人若欲解免繼承債務的責任或根本不欲成為繼承人,民法上設計了兩種制度: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就是以書面向法院表明拋棄繼承的意思,
並通知因拋棄既成而會成為繼承的的其他人,如此一來,就根本地喪失繼承人的地位,
無法繼承遺產,當然也無須負擔繼承債務;限定繼承也需向法院為之,產生的效果是:
仍保有繼承人的身份,但清償繼承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若遺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
那就到此為止,不或影響到繼承人本身的財產,但若遺產清償完繼承債務後仍有剩餘,
則可以就剩餘財產繼承,簡單來說就是多退少不補啦!
既然有以上二種制度可以解免繼承債務的責任,那為何還會發生
『幼子繼承父母龐大債務的責任呢』?原因在於:不管拋棄或限定繼承都有期間限制,
分別是三個月以及二個月,而幼兒本身根本不會知道法律有拋棄與限定繼承的規定,
就算知道了也不會行使,而其父或母可能也不知道有這樣的規定,
以致於錯過了行使期間,無法幫自己及其子女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而需終局地負擔繼承債務。所以這個問題的產生並不是法律規定得不好,
而是出在民眾的法律知識不足,不知道法律有這樣的規定所致。
所以真正應該做的是:加強法律宣導,例如到各級學校、機關演講、張貼海報,
或是在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時所需填寫的申請單中註明相關的法律規定提醒民眾,
這樣才能真正地解決問題。有人說『法律是保護有錢人』,我認為『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比較正確,所以大家平常可得多多充實自己的法律常識阿!
今年修正了民法繼承編的相關條文,目的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
以免父或母不知法未幫其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使其終其一生都要負擔龐大債務。
民法1153條第二項新增:『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只要是二十歲以下,還沒有結婚者,
無須辦理任何手續,法律上皆視同『限定繼承』,若遺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
則不會牽累到自己,無須繼承剩餘的債務,所以對於未成年人來講是一大福音,
但是對於成年人來說,還是必須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喔!
還有要注意的是期間的規定,新法一律修正成『從知悉繼承開始時』起算三個月,
所以若有要向法院聲請的朋友們要把握時間。另外,對於保證債務,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簽下保證契約,而去世時其代付履行之責尚未發生,也無須繼承。
這是考量到:債權人借錢給債務人應該考量的是債務人以及保證人的資力,
而並未將保證人之繼承人的資力納入考量,若使保證人之繼承人也要負繼承責任,
則對之不公平。
最後,關於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所需要準備的文件、表格等細節,提供相關連結給大家。
法務部『拋棄繼承宣導短片』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09366&ctNode=11663&mp=001
拋棄繼承聲請狀
http://www.chungli.gov.tw/download/50.doc
限定繼承聲請狀
http://www.chungli.gov.tw/download/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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