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y (沉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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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車禍] 肇事逃逸...
時間Sat Sep 6 22:37:27 2008
有關刑法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爭議,最高法院已有具體看法,在此附上供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4160號)
又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
至行為人對於肇事行為有否過失,則
非所問,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270、第6514號、92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93年度台上
字第55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該罪所保護之法益非僅為個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尚
為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側重社會公共安全之維護,最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585號判決意旨亦可資參照。從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
傷,行為人對於肇事行為縱無過失,苟已逃逸,亦應課以肇事逃逸之責,況本件被告應負
業務過失致死之責任,業據本院認定如上,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肇事逃逸之犯行明確,
自應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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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18.146
1F:推 kokus:意思是說只要有肇事逃逸的事實就算肇事逃逸,不管肇逃駕駛當 09/08 15:21
2F:→ kokus:場有沒有發覺已肇事?? 09/08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