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rkman (非刑事法中心助理)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勞資] 下班後車禍 無法請公傷病假
時間Sat Sep 6 05:13:48 2008
首先感謝hotwingking板友的說明
基本上符合該篇法律信箱原本所欲表達的內涵
不過法律信箱篇幅簡短
沒辦法詳細說明 因此造成非常大的誤會
加上可能會進入純法律解釋適用的範圍
也不適宜一般大眾口味
本件其實有一些問題需要釐清
第一、請求勞保給付與能否請公傷病假(雇主仍需支付薪資),是否為同一問題?
第二、既然不同,那在判斷上,某些要件之解釋能否交互適用?
第三、職業災害與職業傷害兩個概念,相同或是相異,關係為何?
第四、行政函示、規章與某個案中法院判決間之效力,孰輕孰重?
關於第一點的答案
我想應該是不一樣的問題
第二點
就是現行對於「職業災害」的解釋適用,多係對於勞保給付之判斷
故上開「職業災害」的解釋能否直接套用在公傷病假 顯有疑義
因此才有法院判決認為兩者規範目的不同、適用對象不同等因素
因為不能直接適用
但是亦有認為兩者屬相同概念 不妨相同見解
第三點
就比較偏向學術的見解
認為兩者需要區分
甚至區分的標準也不一 彼此關係為何也有不同見解
第四點
當然司法為最終審查
但是司法卻又只是個案判斷
而行政函示或規章具有普遍一般性
今天兩者相互矛盾的時候 該以何者見解為準
恐難以抽象論述
最後亦必須以個案方式尋求救濟
而最終以司法的個案審查為最後判斷
即使如此
不同法官亦會有不同見解
對本問題迭有法院正反見解之判決
因此恐亦無正確答案
總之
本案法律信箱
因為涉及的問題 目前尚未有統一之定論
且涉及問題層次不同 答案分歧 爭點亦多
並非有明確之固定答案
因此眾多讀者有不同意見
在蘋果網路上討論亦沸沸揚揚
若站在勞工立場
當然以主張能請公傷病假為優先
並且即使因駕照問題騎車應亦可主張之
畢竟上開違規即不得主張的說法 亦皆為行政規章或函示所闡明
應留待法院罪最後判斷為準
對於問題的爭議性未詳加說明(限於報紙篇幅也難詳加說明)
而回答內容難謂嚴謹
僅此致歉
本篇原作者謹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