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ne0705 (Einundzwanz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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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其他] 我朋友的問題~關於申請保護令
時間Thu Sep 4 22:01:36 2008
: 問題一:月月現在19歲,還沒算真正成年(監護人是爸爸,他還是可以行使他的權力,
如讓月月無法繼續讀書)。
第43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
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第44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
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
利益改定之。
: 問題二:月月9/12號註冊,但註冊單在月月的爸爸手上(他不還月月,月月無法註冊)。
開學後 去教務處補發
: 問題三:月月想申請保護令,但不知該何時、用何種方法回家
收集言語(情緒)家暴的證據,才能收集齊全。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
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被辱罵 錄音存證
被打驗傷
: 問題四:申請保護令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申請成功?
保護令申請的條件很寬鬆了
幾乎是有證據證明有不法行為
就會過
第13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
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
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
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所以先申請保護令
: 問題五:還是圖友們有更好的解決方式??
先申請保護令
打113或前往社會局
繼續隱忍
一點小小建議 不足處望板上其他先進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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