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LifeLaw 板


LINE

※ 引述《defent (我的蛋捲好可愛唷)》之銘言: : : 就50年台上第 2031 號的解釋來說 : : "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 : : 若單就這句話來定義物品是否為脫離狀態的話 : : 我直接把寬度放大很多來討論: : : 狀況甲、 : : A將其所有之物品放置於某公共場所 : : 經過十年後A要來將該物取走時 : : 發現該物不見了 : : 於是A便向派出所報案並提起竊盜罪之告訴。 : : 狀況乙、 : : B將其所有之物品放置於位於台灣的某公共場所 : : 然後搭機飛往美國 : : 再從美國飛回台灣要來將該物取走時 : : 發現該物不見了 : : 於是B便向派出所報案並提起竊盜罪之告訴。 : : 以上兩種狀況若皆成立竊盜罪 : : 那以下當然就不須再討論了 : : 但若不成立 : : 那是否代表物品的脫離狀態 : : 是用空間的遠近以及時間上的長短來定義? : : 若是的話界定的標準又在哪裡? : : 同樣的道理換成是否為"在支配下的狀態"來看 : : 所謂竊盜 : : 意即將某物品的支配狀態從某人身上瓦解後 : : 於自己或第三人身上重新建立起一支配關係 : : 請問支配權瓦解的定義又在哪裡? : : 上述甲、乙兩種狀況是否仍是在具有支配的狀態下呢? : 在解答你的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研究幾個層次的問題: : 1.最高法院50台上2031判決能否當作認定觸犯侵佔脫離遺失物罪與竊盜罪標準? : 2.竊盜罪的本質是什麼? :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在不同個案當中,是不是可以用來區別脫離 : 侵佔遺失物罪與竊盜罪,仍需要個案認定,簡單的來說,就是不一而論。 :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來說,就搶奪罪而言,最高法院19上533號判例闡明:「搶奪罪之性 : 質,係乘人不備而掠取之,故須用不法之腕力,自財物所持人支配範圍內,移轉於自 : 己之所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若財物所持人事實上業已喪失財物之所持,從而不法 : 領得者,則僅能成立他罪,而非可指為搶奪。」那麼,這樣說明,對搶奪罪已經很明白 : 清楚了?但是,最高法院82台上2445號判決卻說:「查搶奪罪之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 : 而掠取財物者,不以直接自被害人手中奪取為限。即以和平方法取得財物後,若該財 : 物尚在被害人實力支配之下而公然持物逃跑,以排除其實力支配時,仍不失為乘人不 : 備或不及抗拒而掠取財物,應成立搶奪罪。」單就這兩個實務見解你就可以看出,實務 : 見解並不是完全可以適用全部的具體案例的。換言之,不過是對法律的解釋有所不同 : 而已。你無庸單一一個實務見解判決,就一定肯定實務是怎樣。你可以當作最高法院 : 處理該問題時,曾經對這法律問題有表達過的其中一個看法。(這邊我想指的是,緊密 : 的持有與較不緊密的持有影響侵佔遺失物罪或竊盜罪。這邊可以舉例的,如最高法院33 : 上1134號判例:「刑法上之詐欺罪與竊盜罪,雖同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 取得他人之財物,但詐欺罪以施行詐術使人將物交付為其成立要件,而竊盜罪則無使人 : 交付財物之必要,所謂交付,係指對於財物之處分而言,故詐欺罪之行為人,其取得財 : 物,必須由於被詐欺人對於該財物之處分而來,否則被詐欺人提交財物,雖係由於行為 : 人施用詐術之所致,但其提交既非處分之行為,則行為人因其對於該財物之支配力一時 : 弛緩,乘機取得,即與詐欺罪應具之條件不符,自應論以竊盜罪。」,注意到了嗎?這邊 : 法院在處理的法律問題是"交付"要件影響詐欺或竊盜罪的問題) : 其次,在第二個問題上,如果依照林山田老師對該罪的客觀要件上,指的是破壞他人對 : 物的持有,建立自己的持有。所謂竊取,並不以秘密為必要,即以公然和平方式,趁他 : 人不知或不覺,亦屬之。如果這個標準,真的如此明確,那麼要先問:那怎會在關於竊 : 盜與侵佔脫離遺失物罪中陷入迷思?這就是屬於邊際案例,有需要特別釐清的必要。但 : 是不能因此反推因為該邊際案例表達法律的見解,反而侷限住原始竊盜罪的本質。所以 : 你會發現,在大多數的例子上,用林山田老師的看法根本不會有太大疑義,只有在邊際 : 案例上,才會造成你所提出的問題: : 「 是用空間的遠近以及時間上的長短來定義?」 : 「若是的話界定的標準又在哪裡?」 : 「同樣的道理換成是否為"在支配下的狀態"來看 : 「所謂竊盜,意即將某物品的支配狀態從某人身上瓦解後於自己或第三人身上 : 重新建立起一支配關係?」 : 「請問支配權瓦解的定義又在哪裡?」 : 「上述甲、乙兩種狀況是否仍是在具有支配的狀態下呢?」 : 在此意義下,您所提出的問題根本沒有實益。 : 因為在一般案例中,尤其是明顯可見能判斷的案例中,持有的定義根本不會被明確提出 : 來(或者在我提的案例中:交付),所討論也就欠缺學術上價值。 : 給您一個建議:實務見解固然是一個標準,但決不是絕對,唯一的標準。不需執著一個 : 處理邊際案例實務見解所迷惑,甚至很多實務見解本身的法理基礎也不見得是對的, : 單純為了便宜行事欠缺法理基礎,仍被選為判例的,在所多有。 : 但這並不是您的問題,也是所有法律系學生的問題。我個人自己也參透了很久,希望上 : 面這一些意見對你有幫助。 我個人覺得 侵占脫離物罪之重點則在於脫離物之認定,實務上認為所謂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 而你50年台上第2031號 後段無續貼 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 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 故依法律見解應該為 竊盜... 而你所提的兩個題目 當事人只是將東西寄放於那個地方,如果假使當事人【忘記】此東西,而離開 就屬喪失支配權 而題一也違反常理!固因無支配權利,假使狀況甲A非出自於本人的意思 將此物品脫離自己,將物品放置公共場所,等十年後再行取回,也應無理由須等十年後 在將物品取回,在法庭上應無法被採信! 而題二就還在自己可以支配的狀態下,當B飛往美國在飛回國內,自己也應該可以支配, 尚未脫離自行可以支配的狀態下!故會有竊盜的罪則發生! 以上是我自己的論點,歡迎大家提出問題! 當然,每一個案件,他都有不一定的情況發生! 就如上個大大所說! 而原PO所指的支配權有無喪失,最簡單來說! 多找一些法律的判決文,去從中研究!應會有更多不同的意見吧! -- http://www.wretch.cc/blog/poiouu 原來鄉民都不笨....哇係查埔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4.53.234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Tech_Job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