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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ormoor (金魚)》之銘言: : ※ 引述《yuusnow (冰風)》之銘言: : : 1.妳姐姐先脫產。 : : 根據現行民法,夫妻離婚除非是原先就有約定,否則必須要對分財產 : : 凡是在你姐姐名下的,無論是地、房屋、車子等,都先過戶到你家人的名下 : : 存款也慢慢轉到你家人的帳戶,總之是為了預防將來離婚還要付錢的囧境。 : 這樣講不全然對, : 民法第 1030-1 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指的是夫妻雙方"婚後"且"剩餘"財產的"差額", : 才有平均分配的問題,而且法院會衡量取得財產的方式, : 還有主張分配這方對於婚姻的貢獻,裁判給與不給, : 原波的姐姐沒有結婚很久,兩人若都是公教, : 財產分配應該不會是太大的問題, : 而且要要求分對方的財產,除非對方同意, : 否則要自己告上法院去爭取,原波惡質姐夫的情況, : 想分原波姐姐的錢我看是門都沒有, : 而且若男方肖想女方的錢故意弄一堆負債來減少自己的財產, : 也是沒用的,1030-3有規定這種為了規避分配而隱匿的, : 都要加回計算,所以相對的,萬一對方主張分配, : 你姐故意脫產也是沒用的,萬一同一年度移轉財產金額超過111萬, : 還有贈與稅的問題,我覺得除非你姐婚後理財有道財產爆增, : 根本不必顧慮這各 原PO姐結婚已經一年多了,2007年4月公證 一年多,即使兩個都是公務人員,我相信還是有存款的,尤其他們沒有小孩 而且內文有提女方的收入大於男方,那其實可以合理的推想 在所謂"婚後"且"剩餘"的"差額"中,女方的錢將會大於男方,而需要分產 當然可以說金額不大,但是原PO家人已經對姊夫灰心 就算金額不大,也一樣可以將這筆錢轉走 1030-3有但書,如果是義務的贈與可以不算在內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 那麼義務的贈與對象,很適合的就是原PO的父母,就說是給父母的錢 這不夠義務嗎? 而且一年度111萬的額度基本上是很高了 即使原PO姐與姐夫是公教,我覺得要在一年之內存款百萬有實質上的困難 那就更別說要再同一年度移轉百萬這種事了,因此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 的確,脫產講的是很白話,但是真的動了手腳,就是要看不出來是脫產 當然,假若金額不大,脫不脫沒有什麼絕對的必要。 : *****************以下是原條文**************************** : 1030-1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 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二、慰撫金。 :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 :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1030-3 :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 : 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 : 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 : 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 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 : : 2.找證據。 : : 先找徵信社調查你姐夫吧,不抓到小辮子要離婚都很難的。 : : 目前民法除了條列的十大必離原因之外,其他的就看法官了 : : 通姦很不巧的是十大必離原因之一,總之請先抓到小辮子,才有利你姐姐。 : : 目前除非有抓到你姐夫有外遇的證據,否則只要你姐夫不願意離婚就沒辦法離 : : 很殘酷,卻也是事實。 : : 總之先找證據跟脫產吧,再來就是跟對方談離婚,兩方都無維持婚姻的意願了 : : 那就試試看能不能和平離婚吧。 : 我建議還是不要找徵信社吧,升斗小民應該惹不起徵信社, : 報紙也報過很多次徵信社ex:拿錢沒辦事,或是告訴男生有人在調查他, : 然後兩邊拿錢的例子,你姐現在要離婚,最好當然就是跟對方用協議的, 說實話,坊間徵信社的確是素質參差不齊,這種徵信社當然有 那也有普通經營的徵信社,如果能夠協議,那誰要去找徵信社 這種情況就是在原PO姊夫不願意出面處理,也不願意協議時的手段 自己找不到證據,就只好交給找的到的人 當然也不是跟原PO說請你一定要找徵信社,這是遇到耍賴時的最後方法 : 如果協議不成,你姐又決定離婚,我還是建議去找各好律師吧~ : 以你姐的情況看,前10點可能都沒辦法成立, : 網路上有篇"離婚不可以有勇無謀",你可以請你姐看一下, : 你姐應該只能用最後面那各"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 但你姐最好蒐集一些他劈腿的具體事證,也不必非得捉姦在床, : 因為你姐的理由是"其他"而不是第二項那點, : 只要能讓法官認為對方數度劈腿已經造成對婚姻的傷害即可, 這就是帝王條款,也是最讓人摸不清的法條 到底什麼是重大事由? 且難以維持婚姻? 講白一點,這是法官的自由心證,一切,都要看法官 所以最需要的就是證據了,就算沒有抓姦在床 也至少要有外遇的跡象,而目前原PO姐與姐夫已經分居 姐夫並躲著原PO家人,相信當初原PO姐也未留下什麼證據 那麼這種情況最多算是夫妻吵架分開罷了 證據才是最重要的 : **********************以下是原文****************** :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一、重婚。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七、有不治之惡疾。 :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 : 法律的東西差一字見解天差地別,不要道聽塗說,我不是律師, : 我知道的只是這樣,不想花錢可以找些免費的諮詢管道, : ex:律師公會,市政府的法律服務,或是一些婦女團體之類, 我也不是律師 我知道的也只是這樣 差一字差很多,但偏偏法律又是常常會差這麼一字 免費的法律諮詢管道:各縣市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各縣市的法律服務 -- 海盜:我們盜亦有道!! 法官:還是海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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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221.243 ※ 編輯: yuusnow 來自: 61.230.221.243 (08/29 01:58)
1F:推 fej:不管怎樣..都要謝謝你和金魚..我們會問法律諮詢單位 09/02 10:09
2F:→ fej:來這邊問也是想多問問..那晚看爸媽在煩惱自己也煩了起來 09/02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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