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dvince (城裡的月光)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有關本票問題
時間Tue Aug 26 10:27:26 2008
保全程序和非訟事件是可以並行沒錯,
但
先聲請本票裁定
會打草驚蛇:
1.聲請本票裁定,對方會收到
本票裁定書,
收到本票裁定書後,
由於對方有10天的抗告期間,
因此加上
郵件往返及製作文書的時間,
你至少還需半個月以上的時間,才會收到
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
這張
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就是強制執行名義,
以此證明書來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財產
2.對方收到本票裁定書時,就會開始脫產了
對方不會笨笨的坐以待斃
(
你給了對方半個月以上的時間脫產)
聲請假扣押的程序:(還記得我上一篇回lessfeel的文嗎?)
1.聲請
假扣押裁定:
只有你會收到假扣押裁定書,對方不會收到
拿著假扣押裁定書去各稅捐機關查對方的所得及財產,對方當然不曉得
2.聲請
假扣押執行:
拿著假扣押裁定書和稅捐機關開立之財產清單、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聲請假扣押執行
(對方也不會收到什麼東東)
3.聲請假扣押執行,法院就會開始扣押查封對方的存款,不動產
4.對方什麼時候會知道你聲請假扣押?
→
當對方的存款,不動產被扣押查封之後,對方才會知道
5.當對方的存款,不動產被扣押查封之後,
你就立即聲請本票裁定即可
※ 引述《changchunlun ()》之銘言:
: 這個說法有點問題耶…
: 這個基於給付本票債權的假扣押跟本票裁定是走不同的程序
: 前者是民事訴訟法的保全程序,後者是非訟事件,本來就可以並行。
: 而且你是基於金錢給付的假扣押,你仍然要知道對方的財產在哪、有什麼債權,
: 法院不會幫你查,你查到的如果是物,就以物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
: 查到的是對方對他人的債權,對不起,管轄法院就是對方住所地的法院,
: 還不是打草驚蛇?
: 況且,假扣押要釋明,通常是以債權額的1/3為擔保方得假扣押,
: 換句話說,還得自己先拿錢去法院,您要想清楚。
: 再者,假扣押之後,法院會定一定期間要你起訴對方,逾期不起訴,就要撤銷假扣押。
: 你準備好要打官司了嗎?而且這既然是保全執行,不是終局執行,錢是不會進口袋的。
: 至少要到一審勝訴方得「假執行」,這才有拍賣換價的機會。
: 此外,雖然假扣押重在隱密,通常不會通常債務人到場,但裁定仍然要送達對方啊,
: 還是一樣打草驚蛇。
: 拿本票聲請是直接裁定執行,就可馬上查封拍賣換價,
: 這個途徑應該比較快吧。對方的反制手段也只能提起確定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
: 事實上,無法阻斷執行的進行。(這也就是拿本票的優點)
: 我雖然沒什麼實務經驗,至少法條、教科書是這樣寫,
: 假扣押跟本票裁定並不互斥,裁定之後,對方遲早會知道的。
: 我不曉得實務上習慣是照d大所說的這種順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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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vidvince 來自: 61.64.192.5 (08/26 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