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ara (等哪個晴天?)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繼承] 父債子還的問題!
時間Fri Aug 22 01:29:02 2008
推文好慢 我就回文囉
以下是一點小意見 還請博學版友指正討論 感恩
整理一下大概有幾個方向
1.未成年顯失公平這塊 恐怕不適用於你跟你姐姐了
法條的適用應該是
新法1153規定了"現在"若有未成年人繼承一律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在例外繼承顯失公平時才依據施行法1之1第2項溯及適用到已經繼承的人 像你妹妹
所以 基本上你妹妹並不是按照1154自己去限定繼承的 應該是要用1153+施行法1-1
而按照1153修法理由有說 如果是和未成年人一起繼承 可是沒有依照1154辦限定繼承
仍為概括繼承 並負連帶責任
也就是只有未成年人才享有以所得遺產付清償責任這個優惠 冏
我的理解是這樣
2.詳細債務這邊可能要去向法院調卷來看過去的訴訟情形 釐清到底是怎樣的債務關係
若是保證債務就有顯失公平那條的適用 可喜可賀!
3.打官司要在高雄我就不太懂了 是你們戶籍在高雄嗎
不然應該是以你們家戶籍為準這樣 土銀應該去你們家告才對
大概是醬 還是請原波保重 新的繼承法我也只知道這麼多了
如果有錯誤請大家不吝指正 但也拜託大家不要冷言冷語 將心比心 謝謝:)
※ 引述《Pentagon (流氓兔)》之銘言:
: 感謝各位的意見, 今天已經申請到閱卷, 也影印給律師看過了,
: 1. 時效抗辯
: 對方是半官方的土銀, 債權人是<營建署>, 這方面都有照規矩來,
: 以拿到的卷宗來看, 每五年都有追討過了, 應該是討不到錢,
: 直到我爸死後, 才剛好輪到我們子女, 這方面應該是行不通了.
: 2. 限定繼承
: 由於我那素未蒙面的妹妹未滿18歲(當年),
: 應該可以適用新的修正法1-1條, 可以申請<限定繼承>,
: 再根據民法1154條
: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
: 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這樣應該是可以幫我跟我姐解套了,
: 但是有個問題, 在判決書裡已經註明了,
: (其中XXX應於其所繼承的遺產之範圍內)
: 這是不是表示不適用1154條了呢?
: 3. 修正案1-2
: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
: 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
: 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由於我爸媽離婚有10年了, 這之間我們並沒有接受任何我爸的資助,
: 而且也因為我爸婚外情再加上拋家棄子,
: 我們是覺得不還20萬是我爸的責任, 不應該由我們承擔,
: 這樣適合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這一項嗎?
: 4. 民法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
: 由於當時鬧家變搞得很大,
: 想利用子女與父親決裂的方式, 讓繼承權消失,
: 這應該是最後的手段了吧!
: 以上是三位律師的意見, 加上PTT板友的意見的結果,
: 要打官司必須回到高雄打, 我住台北, 我姐嫁到台中,
: 如果要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1-1條>幫我妹辦理限定繼承,
: 則要提起什麼樣的訴訟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39.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