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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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勞資] 關於工作簽約的問題
時間Sun Jul 27 01:43:53 2008
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務契約雙方應如何約定,國家本無須以公權力
加以介入。勞動基準法的存在,乃是規定勞務契約之最低標準,雖依
契約自由原則,仍然不得抵觸勞動基準法。
茲列出公司行為所涉及勞基法部份:
1.新進人員同意書部份:
勞基法16條規定預告離職期限,惟雙方若就提前離職可能產生雇主損
失作違約金預定,並非法不允許。因此若提前離職需付違約金部份應
解為有效,但違約金若過高,顯失公平可由法院酌減。
2.薪資部份:
比較能主張的是此薪資部份,因勞退提撥6%乃雇主應負擔,不得由勞
工負擔,因此如雇主發給薪資中已扣除勞退提撥,顯由勞工負擔,可
以依勞基法14條1項6款,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而此契約終止權應於知悉日起三十日內主張。
3.責任制:
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
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
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至於30條 (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
32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36條 (例假)
37條 (休假)
49條 (女工深夜工作之禁止及其例外)
由此可看出責任制影響不可謂不重大,因此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備,未經
核備者,當然即非屬責任制,僱主仍然不得抵觸上述各條之規定。
以上可能會讓人誤以為沒有休假或例假,或者沒有加班費了,事實上不
受限制,若以36條例假規定來看,每七日應有一日例假,並不是勞工就
沒有例假了,如依(86) 台勞動二 字第 052295 號之函釋,勞資雙方仍
應約定例假,僱主若欲使勞工例假工作者,需發給一日工資。
另外有關違反八十四條之一之相關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 台勞動二 字第 0022298 號
要旨: 有關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處罰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係分別就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
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為之特別規定。勞工縱屬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雇主如未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書面約
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自不得依該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排除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故雇
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時,應視雇主所違反之法條 (第三
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 ,依各該法
條之罰則予以處罰。
總結:
勞基法並不難理解,勞基法是我接觸比刑法民法還要早的法規,但是
也是讓我最不滿的法規,因為它根本保護不了勞工,主管機關任由臺灣勞方
的勞動條件越來越惡劣,卻又無能為力管理,也不敢得罪大公司(其實小公
司也不敢得罪)。
基於保護原PO立場,我也不能斷然叫你就不要去工作,放任自己損失
權益,但是你日後可能面臨的問題,預先讓你知道,作決定仍然在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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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13.78
1F:→ hotwingking:原PO來信所問方式,可以,因解除權是知悉時起算。 07/27 01:45
2F:→ hotwingking:申訴時可主張知悉時是翻簿子或看薪資條才知道。 07/27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