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ro (芋頭)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請問關於假鈔的處理
時間Fri Jul 25 20:06:31 2008
※ 引述《enterpirse (小嘉)》之銘言:
: 假鈔的氾濫的確嚴重傷害到國家經濟
: 而一般銀行發現假鈔,在銀行無法判定假鈔是誰給你的,或是你製作的
: 銀行有義務阻止這一張假鈔再流入市面
: 因為穩定金融本來就是銀行的義務
: 這時候,你必然會覺得不爽
: 也許你會覺得假鈔也是你的,銀行怎可說收回就收回
: 但是
: 假鈔也是一種違法物品
: 故意持有就是一種犯罪
請問法律依據是?
據我所知偽鈔頂多是不融通物,
請恕我智慮淺薄外加查證功力不足,
剛剛查了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始終找不到確切依據。
所以關於單純的持有偽鈔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還請不吝賜教。
: 如果你要他還你假鈔,基本上銀行就可能視為你有犯意
敢問銀行何以有此權限?
是哪條法律賦予銀行將無行使意圖而持有偽鈔之行為「視為」犯罪?
又,犯什麼罪的犯意?
: 再者
: 在推文中有一位說,應該由銀行補償給人民,再由國家補償給銀行
: 這莫說於理不合,也有技術上實施的困難
真的於理不合嗎?
如果單純持有偽鈔構成犯罪的話,
那文具行販售玩具紙鈔又為何得以倖免?只因為相似程度低?或製造技術不夠精良?
此外,偽鈔雖然不具流通性,但不能否認具有經濟價值,
而得為人民之財產。
縱使不論偽鈔在黑市所可能具有的交易價值,
至少也應該可以承認,我想把那張偽鈔留下來做警惕之用的感情價值。
: 第一點:銀行為民營機構,為什麼要補償給他無關的假鈔給人民?
以民營機構為理由,在下提出一些不同意見,
既然銀行為民營機構,法律上不過就是個私人,
一個私人憑什麼實施具有高權強制性質的沒收處罰?
純粹是因為法律之規定,亦即,與銀行為何種機構無關,而是法律授權,
那麼法律也同樣可以授權銀行實施補償不是嗎?
只是也許立法者基於一些考量而選擇不予補償罷了。
: 第二點:要是犯罪集團大量印製假鈔,跟銀行說你要補償我,國家經濟
: 肯定崩潰。
關於此點理由,在下也有些不同意見,
影響國家經濟的行為應該是犯罪集團讓偽鈔流入市面才是主因,
相較之下收受後仍不知其為偽鈔,因而行使之人民,
就算與影響國家經濟具有條件關係,但怎能合理歸責?
查緝犯罪集團印製假鈔應該是國家的責任,
雖然可能因為國家資源有限而力有未逮。
但倘若人民盡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仍無法辨別而收受,
於收受後欲行使時後方知為偽鈔時,
責由人民承受該損失就已經夠不利益了。
還以造成國家經濟崩潰之評價加諸於人民之身,
換做是我,我應該會受不了吧。
所以我試著去想了一個比較可能說服我的理由,或許以
「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為了避免未來流通可能性,而不得不做出的風險分配」
為理由,禁止人民保留偽鈔,
縱使不能滿意,接受度大概會稍微高一點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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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ro 來自: 218.168.155.221 (07/25 20:12)
1F:推 Robbit1024:或許也擔心偽鈔集團可以利用這種方式用人頭直接去兌換 07/26 00:02
2F:推 VVax:這篇才叫法律論述 07/26 00:55
3F:推 hotwingking:論說點獨到,只是如何平衡行政授權還真是兩難。 07/26 01:08
4F:推 paull:以櫃台的立場,收偽鈔沒發現,或是退回,以後收不完的偽鈔 07/28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