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扶養問題:如果沒有扶養能力的話會怎樣??
時間Mon Jul 14 20:06:04 2008
※ 引述《cat100cat (踐踏時間的沙漏.....)》之銘言:
: 於是他非常非常的不甘心,先是透過調解委員會達不成共識
: 今年六月提告,告我媽沒有盡扶養義務(目前被告只是我媽還不是我也不是我爸)
: 委託律師,說啥台北市的消費怎樣怎樣的,物價水準很高
: 要求每個月額外再補貼給我外公18000
: 問題:
: 1. 我認為原告他的生活並沒有困難,這樣他還是有機會告的成嗎??
(1)民事所謂的告不告的成,指當事人適格而言。
當事人適格指法律上就特定權利或特定訴訟,以自己名義為
原告或被告之資格,您想問的其實是外公提告有沒有理由。
(2)原告與被告之間互為直系血親,依民法1115條,本就可以向
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惟民法1115條所指,乃指扶養
義務而言,尚難以直接就義務(標的)轉換為金錢給付。
(3)因此法院實務上還是會受理此訴之聲明,並加以說明原告乃
請求扶養義務,並由兩造當庭辯論,提出適當扶養之方法。
(4)就實際辯論之重點,當在於兩造對於扶養義務之程度認知上
差異。
4-1 首先,依1115條,扶養義務有數人者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
義務,你母親可以就現存之親戚提出非唯一扶養義務人之抗
辯,並要求召開親屬會議來協議各人負擔程度。
4-2 其次,由於你家庭中母親本身無工作,僅父親負擔家中經濟
主要來源,因此能以1118條,據以要求減輕義務。
4-3 就法律關係上,您母親有無工作能力並不是法院在意的,尤
其在扶養義務上,不要去爭執免除,但可爭執減輕,切記。
至於減輕至何種程度,仍然需要雙方協議。
(5)最後還是要強調,就扶養方式盡可能爭執,因為扶養義務本
來就不是指金錢而言,因此盡量示弱,裝的比你外公更可憐
那最好,法官仍然會盡力為雙方協調一合理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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