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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phia1126 (sophia)》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昨晚11點多 : 我載我男友(他感冒人不舒服) 我妹男朋友載我妹 : 騎車經縣民大道 他們騎前面 : 右方巷子突有一女子騎腳踏車衝出 : 接著在街上蛇行 後方跟著兩男子跟她在嘻笑玩鬧 : 我妹男友騎車過去差點撞到她 : 我妹就開口罵他:你是會不會騎車? : 結果那女的就很不爽罵回來說你是再罵三小 : (以下監視器有拍到) : 後來我們騎到前面等紅燈時 : 那女的(以下稱A)騎腳踏車追上來 在我的車後面罵我們四個 : 接著其中一名穿內衣男子B就衝上前 : 先用力推我男友安全帽來撞我安全帽 : 接著就把我男友從車上拉下來攻擊他頭部 : 然後很快我還反應不及發生什麼事 : B男又快速衝去另一台車把我妹拉下來壓在地上打 : A女也下腳踏車去我妹那邊(目前監視器我只看到有拍到這邊為止) : 然後B男渾身酒氣跟瘋了一樣 : 把我妹安全帽扯下來 用安全帽狂打我妹的頭五下以上 : A女也去拉我妹頭髮 C男也去打我妹 : 我男友則是沒什麼力氣 只能跟另一名C男在旁邊拉扯 : 我妹男友看到我妹被打 車子也是丟著就衝過去抱住B男 : (我妹男友無法攻擊他 因為我妹男友先天身體有一點疾病 : 體內有裝人工的機器無法受外力撞擊 所以只能先抱住B男 : 盡量讓B男遠離我妹並閃躲B男攻擊) : B男和我妹男友都滾到地上 造成我妹男友四肢都擦傷流血 : 而且B男還一直攻擊我妹男友下體 : 而我則是去試圖把A女的手拉開 因為我妹一直說她頭髮被扯掉了很痛 : 但是我是女生我力氣根本拉不開一個喝酒的40歲女子 : B男看到我去拉A女 就衝過來把我的頭推去撞安全島 : 不過我是唯一我們四個內還一直戴著安全帽的人 : 所以我只是在地上暈了一下後來頭部沒大礙 : 但是四肢擦傷 : 後來我妹被拉到頭髮不已 沒有武器攻擊對方 : 因為對方都拿我們脫掉的安全帽當武器攻擊我們頭部(他們都專打頭) : 我妹沒有武器就用力咬A女大腿 : (事後這是對方最嚴重的傷 因為我們無人有力氣或有能力攻擊B男 : 只有我妹反擊A女時的咬傷 ) : 後來有路人圍觀 我叫我男友報警 : A女一聽我要報警就嗆聲說:我就住附近啦 你們敢報警我馬上就叫人來 : 我們四個一開始就打不贏他們 : 加上他們住附近我們只是路過 怕被更多人打 : 我就馬上請我男友打給我舅舅 : 然後他們的人先到 : 就架住我妹男友說不要打架 : 但是兩人架住我妹男友 讓我妹男友被他們其他的人毆打 : 後來警察一來 B男就快速逃跑 連藍白拖都留在原地(這雙鞋還在我家) : 臨走前還把我們的安全帽都重摔地上並推倒我們兩台機車 : (其中一頂拿來打我男友頭的安全帽事後也找不到) : 然後警察就去追那男的 : 那男的被追回來走到一半 : 之後我舅舅就帶人到了 : 下車後拿鐵棒問說是誰打我的姪女 : B男見狀就快速往另一方向逃逸 沒追回 : 後來我妹在地上吐血 並反應頭部胸口跟背部疼痛 : 馬上叫救護車來送我妹跟她男友傷較重的去醫院 : A女本來看到我媽來還作勢要打我媽 : 我叫我男友去擋中間 : 然後A女見我妹上救護車 : 本來很有元氣就開始說:我也要叫救護車 我也很痛 也頭昏 : 然後我走過去跟她說:你本來不是很有元氣? : A女就又很有元氣罵:乾你闢室我爽叫救護車不行喔 : 然後現場B C男都烙跑 : 只剩他們叫來的人 然後一直說我們叫流氓來打他 : A女就跟警方說她不認識B C男 : 說那兩個男子要動手打人不甘她的事 : (但是之後去那女的家中查出B男是她老公 C男是她親戚) : 我跟我男友去警局 那女的竟說她要顧小孩不要去警局作筆錄 : 而警方也就沒讓她去 作筆錄時警方一開始說那兩個男的跑了就寫不知名男子 : 我問警方說: 難道真的打人的不必抓回來嗎? : 警方竟說: 等你們要告對方 我們會去找人 : 然後就作筆錄從凌晨1點作到早上七點只做了我的筆錄 : 我男友的筆錄也沒做 : 但對方三人的筆錄都做好了 : (後來埔墘局長有罵說:怎麼可以打人的在家裡被打的在局裡? : 其他警察才去A女家請B C男到警局 但A女仍舊待家中) : 原先我妹檢查出有腦震盪並有嘔吐情形 : 警方說要住院觀察就用公訴罪起訴B男殺人未遂 : 這時我有看到A女筆錄說我們四人先下車攻擊他 : 一直用安全帽打她並咬傷她 然後她老公看不下去走過來"勸架" : 警方就來了(根本就是謊言 也隻字未提我們被毆打) : 後來早上我妹意識有較清醒 : 我們四人也都先開好了驗傷單(花了快3000) : 警方就說我妹沒什麼事那就四人看要不要告對方傷害 : 說是告訴乃論 我問他們是否要先幫我妹跟我男友還有我妹男友作筆錄 : 警方竟說:你們有要告再來做 沒有就蓋章先回去了 : (我嚴重懷疑警方有維護對方及吃案嫌疑 因為對方似乎跟警方認識 : 對方三人筆錄都做好 但是我們這邊傷重的都拒絕幫我們做筆錄) : 我妹原本要做斷層掃描 但是醫院說要支付現金8000-10000 : 我們身上沒錢就先沒做 但是後來回家舅舅說我們應該要先做 : 以作為之後的證據 : 我們這邊兩人輕傷 一人四肢擦傷且流血 一人腦震盪戴頸圈固定 : 摩托車兩台被摔破 安全帽(拿來打我妹的 全毀 凹下去 鏡片全掉) : 安全帽(打我男友頭的 被摔到遠處 紅色M2R後來遺失 也是凶器之一) : 我妹車上有兩攤我妹的血跡 : 當時有一路人有留下電話說可以幫我們作證 : 而且路人看到B男逃跑也叫他不要跑 : 其他對方叫來的人還威脅路人說: : 你現在想管這件事是不是?(作勢要毆打對方) : 然後路人就留下電話給我們 說有需要他會幫忙作證就走了 : 問題: : 1.警方不幫我們做筆錄怎麼辦?(但卻都幫對方三人作) : 2.我們提出告訴是否有利? 因為對方認識警方且在街上公然打人 : 擔心對方根本就不害怕 且對方有大腿被咬傷 : 3.我們是否可提出精神及物品的賠償? : 另外四人醫藥費加驗傷也花了好幾千 : 4.警方這樣是否有包庇或吃案嫌疑?我們能怎麼作? : 5.是否現在要先花10000去做我妹的核磁共振檢查?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警察製作筆錄應該是表示發現犯罪而開始偵辦調查 但警察竟然要求你們要提出告訴才開始偵辦 並且並未受理你們報案 似乎想要大事化小就此結案 從這邊充分表現警察推諉責任並且間接侵害人民權利 不當阻止人民請求國家保障生命財產的權利 更顯示警察之法律知識及對人民受不法侵害時權利保護意識的充分不足 人民繳稅的目的就是維持國家的運作 付出每個國民應盡之義務並且請求國家給予生命身體財產自由的保障 如果今天走在路上被人打 警察不知道不主動保護不主動追訴犯罪就算了 今天既然知道並發現了犯罪事實 卻仍不當要求當事人自己來告否則就不予受理 身為執行國家行政司法職務之警察亦即公務員 顯然未依法行使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安全之職權與遵守法定追訴犯罪之"義務" 已嚴重違背依法行政之憲法層次之法律原則及觸犯相關刑法之虞 由於你們遇到的問題是刑事案件 因此先說明在刑事訴訟進行的流程中 關於警察及你們(當事人) 所應先盡之義務 發生刑事案件之後 整個檢警系統會進入偵辦的流程 (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需當事人提出告訴才會開始發動) 刑事案件的流程為 1.發生犯罪事實 → 2.偵查 → 3.起訴 → 4.審判 → 5.執行刑罰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今天你們發生了這樣的事情 理論上警察應該要主動調查並且應依法偵辦主動告發 按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今天警察沒有積極協助你們提出告訴或主動開始調察偵辦 同時如情況正如你所描述並且有監視影帶記錄相關事發經過 由於此案中涉有非告訴乃論罪之重傷未遂乃至於殺人未遂之罪之可能 該管警察除依上開231條241條有主動偵辦犯罪之法定義務之外 更應主動依刑事訴訟法第71-1條傳喚犯罪嫌疑人開始調查釐清犯罪責任 按刑事訴訟法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以上為該管司法警察之法定義務 亦即警察應沒有"不主動偵辦"的權利 更有主動告發犯罪 實施犯罪調查之義務 而你們(也就是當事人)在遭遇犯罪事實之後 也應依法定程序依法告訴告發犯罪 警察如果吃案或故意違背職務或有其它濫用職權 或怠乎職守不予偵辦或收案之情事 則可能成立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濫權不追訴罪之可能 刑法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所以並不用太擔心警察吃案的問題 敢吃也得看吃不吃得下 七年有期徒刑等著(告警察也不是不可能) 而犯罪之被害人(你們)應盡之法定程序義務大致如下 1.主動報案(雖然可能是非告訴乃論 但警察認定是告訴乃論 你們還是要主動提告) 2.盡可能保全蒐集證據 在法庭上得採納之證據方法如下 人證(例如週邊圍觀願意作證的人) 物證(錄影資料 凶器 如作案用安全帽 籃白拖) 勘驗(現場情況 受傷的驗傷單 記得照像) 文書(筆錄內容) 3.諮詢律師及相關法律人士 4.收受報案三聯單後等待檢察官之偵查庭出庭通知書進行協助犯罪偵查 告訴乃論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之規定 告訴期限為六個月 請僅快提出告訴 但本件案情所涉其它非告訴乃論之罪之追訴權時效 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至少都有十年以上 但仍應儘快報案或申告(告訴告發或自訴均可) 以上為刑事程序應注意之事項 而本案犯罪事實所涉及之刑法上罪名可能共計如下: 1.刑法277 傷害罪 2.刑法278 重傷害罪 3.刑法271 殺人未遂罪 4.刑法354 毀損罪 5.刑法304 強制罪 6.刑法283 聚眾鬥歐罪 這其中各個罪名之成立大致都可通過刑法三階層體系之檢驗 在構成要件上:客觀上實行上述各罪之犯罪要件,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有因果關係, 並可客觀歸責 主觀上也明知且故意實行犯罪行為之犯罪決意 在違法性上 :沒有阻卻違法或超法規阻卻違法之事由存在 有違法性 在罪責上 :打人的當事人有罪責能力與不法意識(喝酒打人的問題另外討論) 因此上開犯罪成立(其中重傷及殺人未遂可能稍有疑問 但仍不妨礙犯罪之認定) 但你的案子其中有幾個問題要說明 第一、對方喝醉酒的情況打人,有沒有刑法第19條的適用而不處罰其行為? →還是違法成立犯罪,因為是原因自由行為 是自己喝酒喝醉打人 自己故意造成 仍然有犯罪責任,所以對方如果辯稱喝醉酒什麼事都不記得了, 法院不會採納仍會處罰 第二、我把對方咬傷了,對方會不會反控我傷害罪,我會不會被關? →不會! 因為依照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 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由於你是為了保護自己生命安全而反擊對方施用暴力傷害的不正侵害行為,而 他拿安全帽基於重傷害或未必故意殺人之意圖對你所施加之行為,你只有咬傷 他,顯然完全在合理正當防衛的範圍之內,行為阻卻違法,不罰,請放心 第三、對那那麼多人一起打我們,難道我只能告那個女的和她老公嗎? 不! 依照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由於對方只要有動手的人都會算入這裡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人之中,故成立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得合併由一個法院 集中管轄集中審判事情可以一次解決 第四、我被打到吐,頭髮被扯掉,腦震盪等等很多傷害,對方應該算犯重傷罪了吧? 不一定,可能只有普通傷害。因為刑法在認定重傷的成立是比較嚴格的,必須符合 刑法第十條關於重傷的定義: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如果你有上述這六款的狀況之一 才會算是"刑法概念上"的重傷 否則法院通常會只認定為普通傷害(重傷與普通傷害最高刑度差兩年) 第五、花一萬元作醫療身體檢查會不會白花錢吃虧? 不會 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之後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 復其損害。」 所以你先花錢去檢查沒關係,取得更有力的證據,到了審判庭的時候再一併提出民事 損害賠償叫他們把這些錢一起賠給你們,法官會判給你們的 而且在刑事訴訟中提出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還不用繳裁判費 而你在民事上的權利則規定在民法第184 185 193 195條之中 可以依據這些條文 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上損失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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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71.110
1F:推 and:你一定會考上 全部學說都講的很好 實務上根本不能用 07/10 22:04
2F:推 Robbit1024:根據法律走就對了 實務能不能用我想不是你說的算喔... 07/10 22:16
3F:推 morehousek:新版主現身了0.0 新版主有用心喔~ 07/10 22:20
4F:推 g243536:這篇回的很好耶~ 觀念好清楚喔~ 07/10 22:22
5F:推 jackhan:我發現一樓在這一系列文章不斷的幫加害人說話 07/10 22:23
6F:→ jackhan:偏偏其他文章又都沒有他的推文.......很難不令人聯想 07/10 22:24
7F:推 Robbit1024:停了 他可能是警察非犯罪那方 針對人的部分打住吧... 07/10 22:25
8F:推 penalcode:我還想到一個:305恐嚇危安罪! 07/10 22:33
9F:推 Jasy:濫權不追訴處罰罪實務上是告發檢察官才適用 07/10 22:52
10F:→ Jasy:警察並無追訴犯罪之權力 07/10 22:54
11F:推 Jasy:請參考刑法第125條相關判例 07/10 23:02
12F:推 chakichaki:看到這篇很感慨,理論跟實務有天壤之別,雖然理論是理 07/10 23:18
13F:→ chakichaki:之所據,但是實際運作還是必須屈於現實,循實務方式運 07/10 23:20
14F:→ chakichaki:作,你法理部分剖析得非常好,希望你有機會可以實地驗 07/10 23:21
15F:→ chakichaki:證,希望你可以平衡理論跟實務的差距,或者是像我一樣 07/10 23:22
16F:→ chakichaki:徒增「純依法理無法行遍天下」的感慨 07/10 23:23
17F:推 Jasy:我覺得樓上板友應該可分享一下實務經驗 供大家參考 07/10 23:28
18F:推 morehousek:其實我還蠻贊同chakichaki 0.0 07/10 23:36
19F:推 q68603:這樣應該考不上 07/11 13:59
20F:→ q68603:依照作者所描述案發情形及受傷程度難以推論重傷及殺人故意 07/11 14:02
21F:→ q68603:且本篇不涉及原因自由行為 因非事先即有傷害預見而故意喝酒 07/11 14:04
22F:→ q68603:另外濫權不追訴處罰罪亦只處罰明知 根本無法該當 07/11 14:06
23F:→ q68603:至於刑法283亦需具備「致人於死或重傷」客觀處罰條件才該當 07/11 14:10
24F:→ q68603:本篇回文作者如上所述應還未踏入實務工作 過於理想 07/11 14:13
25F:推 q68603:警察辦案態度值得檢討沒錯 但未如所云嚴重違反依法行政 07/11 14:23
26F:→ q68603:扣上這頂大帽子不知有何目的與作用存在 07/11 14:25
27F:推 Robbit1024:樓上那位我警告一次 我已經喊停止對人 在用分身來這說 07/11 15:02
28F:推 Robbit1024:有的沒有的 我會讓你水桶...有人檢舉and跟你同ip 07/11 15:02
29F:推 Kniveschou:噗嗤 and不是偉大的警察大人嗎 07/11 15:46
30F:推 Robbit1024:既然此篇被我盯上了 樓上那位或其他人也請勿"對人"酸。 07/11 16:19
31F:推 q68603:就事論事與糾正錯誤法律觀念被解釋成"對人" 07/11 16:36
32F:→ q68603:這樣盯人的人是不是也是一種"對人" 07/11 16:37
33F:推 Jasy:去和板主說阿 看板主認為你有沒有錯 07/11 16:39
34F:→ q68603:另澄清本人絕非and 僅對法律提出不同看法 藉此希望不要誤導 07/11 16:41
35F:推 Jasy:本文作者考得上考不上和q大有何關係? 07/11 16:41
36F:→ Jasy:那q大是不是and和本文又有何關係 07/11 16:42
37F:→ q68603:需要諮詢幫助的被害人而已 07/11 16:42
38F:推 nonoise:有人說and跟q是同人他才說明的啊 不說可能又被當默認XD 07/11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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