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twingking (BOB)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請問] 可以在部落格引用某人po的文章 加以討봠…
時間Mon Jun 16 19:43:28 2008
※ 引述《piano1 (喵)》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ask 看板]
: 作者: piano1 (喵) 看板: ask
: 標題: [請問] 可以在部落格引用某人po的文章 加以討論嗎?
: 時間: Mon Jun 16 12:42:47 2008
: 請問
: 可以在自己的部落格引用他人的文章 加以討論嗎?
: 謝謝! ^^
看各位討論眾多,本人就合理使用觀點來拋磚引石罷。
(1)引用他人文章之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條款見於著作權法44-63條,
至於使用於網路,且引用他人文章,似有著作權法52條或61條之適用。
52條的件必須是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
且為合理範圍內之使用。正當目的固為不確定法律概念,依該條
之意旨,只要利用人上述前題之使用,即屬正當目的。
至於合理範圍,則為該使用目的之必要使用,應即屬合理範圍。
至於61條,則是對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
上時事之論述,即可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惟若該論述已註明不許轉
載,即不得為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
(2)依法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出處
52條及61條之利用都應明示出處,但若著作人並不意欲文章被四處轉
載應如何?至少應註明不得為轉載聲明。
若為52條之用途,基本上利用人應有另為著作之外觀表現,
亦即就主題另為論述,此時著作人就有容忍被利用之義務。
如某文章釣魚台主權之論述,文中並記載不得轉載。
而某甲另開新文章,針對該「釣魚台主權之論述」文章,
討論其論述中之觀點,立場,而另為論述,此即非轉載行為了,
則符合52條之正當目的,著作人即需容忍被利用行為。
走筆至此,以上。
《以上觀點歡迎多加討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7.29.3
1F:推 hiturtle:全文轉載不一定符合你所謂的合理使用.. 06/16 19:48
2F:→ hiturtle:在同一討論區內.我會認同回文式的引用視同合理使用.旦不 06/16 19:49
3F:→ hiturtle:同的討論版..就算你註明出處..一樣是個是充滿了爭議 06/16 19:50
4F:→ hotwingking:那轉載新聞報導,依你的理論應該全部禁止才對? 06/16 20:01
5F:→ hotwingking:時事本來就難以分類,我覺得得視有無註明不得轉載 06/16 20:02
6F:→ hotwingking:另外,若被轉載人要求取下即應取下,何來爭議之有? 06/16 20:03
7F:→ hiturtle:新聞是個人是不同的二個個體.真要談.層面上跟本完全不同 06/16 20:03
8F:→ hiturtle:其實這問題最明顥是在小說類的文學之上..很多作者很喜歡 06/16 20:03
9F:→ hiturtle:在網上打小說..你套上一個評論的虛名.就私下亂轉..改天這 06/16 20:04
10F:→ hiturtle:本小說真出版了..告都告死你=-=誰管你啊..你整本小說都轉 06/16 20:05
11F:→ hiturtle:你說合理就是合理使用..那被告時你就會了解... 06/16 20:06
12F:→ hotwingking:那也要有評論的外觀呀,既是評論就有合理範圍的適用 06/16 20:07
13F:→ hiturtle:是不是評論..那請問你的標準在那?到那個程度才叫評論? 06/16 20:08
14F:→ hiturtle:就因為轉文的人認定他是..那他就算是評論了嗎? 06/16 20:09
15F:→ hotwingking:轉文的人認為是評論,就要說說評論在「哪裏」。 06/16 20:11
16F:→ hiturtle:你應該了解為什麼我不就.報導.教學.研究這幾個合理使用的 06/16 20:12
17F:→ hotwingking:說是評論,連楔子,連後語都出來了,自己都騙不了自己 06/16 20:12
18F:→ hiturtle:的規範比較明確..爭議性小..旦評論這點就大了.一般人也只 06/16 20:13
19F:→ hiturtle:會適用到這一點為多數..旦你自己也說不出標準在那? 06/16 20:14
20F:→ hiturtle:你如何說服到時的文章作者..你整篇的轉PO是合法合理的呢? 06/16 20:15
回到第六十五條: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您舉小說為例,應該不適當。
小說之轉載即違背了上述第四項標準,小說轉載可能產生了市場替代效果。
然而評論本身則完全不同,說自己是評論,則要有評論的外觀,
評論的內容,其引用內容應只建立在被引用文章事實部份而非結構部份。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61.227.29.3 (06/16 20:25)
21F:推 hiturtle:我舉的小說是在出版前被轉文.就像一般的PO文.誰知道未來 06/16 20:34
22F:推 morehousek:這是原po在女性性板的事情.... 06/16 20:47
23F:推 morehousek:說錯...是WomenTalk... 06/16 20:49
24F:推 tsofanny:那請問 所謂註明出處 是否應該連PTT的站名也標示清楚? 06/16 20:56
25F:推 morehousek:本文轉載自PTT WomenTalk 06/16 21:00
26F:推 tsofanny:所以教母並未註明PTT 只有看板名 一樣違法? 06/16 21:02
27F:推 morehousek:1看原po授權ptt的使用範圍 06/16 21:07
28F:→ morehousek:2看ptt對鄉民的授權與使用範圍 06/16 21:08
29F:→ morehousek:所以知識+ 都會要你註明"參考資料" 06/16 21:11
30F:→ morehousek:雖說沒營利性質 但請先問個好~ 06/16 21:12
其實hi大對於52條沒有意見,反而我對此條比較有意見。
52條雖是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而為利用,
問題是,利用人有正當目的,卻未必有正當權利或正當利益,
依52條來看,著作人似乎也難以主張其著作財產權的不利益情形。
至少,利用人其行為雖為正當目的,但與對使用人有那麼一點點
使用上的補償,似乎並不衝突。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61.227.0.1 (06/16 22:31)
31F:推 adware:在別的版看到有版友說教母直接把別人的文章轉去她自己的 06/16 22:32
32F:→ adware:部落格當做她自己的文章去回應別人 06/16 22:32
33F:推 morehousek:什麼是"教母"啊XD ptt怎麼那摸多名辭啊 我才學會puma.. 06/16 22:46
※ 編輯: hotwingking 來自: 61.227.0.1 (06/16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