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iclan0116 (.Eric Lan.)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其他] 被人誣陷
時間Fri Jun 13 12:07:44 2008
※ 引述《qa0610 (自願當宅女)》之銘言:
: 一開始我們是班上辦活動的人
: 而且我們買東西幾乎都有開立發票
: 部分沒有但我們都有附上證明
: 但辦完活動之後
: 我們主辦人因為家裡的緣故回家幾天
: 這是班上就有人在網路上留言包括人身攻擊
: 訴說我們A錢
: 但記得在網路上都是用匿名的
: 所以就算要告也沒有辦法
: 因為檢察官不受裡
: 可是如果我們有收據可以證明我們都屬實的話
: 那麼...
: 有人寫信說他要代表班上寄存證信函給我們
: 但以我們了解不是所有的人
: 信中說我們A錢
: 是不是我們證明有收據跟發票還有金錢流向
: 他們就算寄存證信函給我們也沒用吧!
: 反正我們如果證明我們都是對的
: 那是不是我們可以反告他誣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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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是針對刑事告訴及公務員懲戒,
既然他還沒提出告訴,你也不是公務員,構成要件不
該當,打完收工。
二、本案恐涉刑法誹謗罪。
1.依刑法第310條第一項規定,意散佈於眾,而指摘
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而
同條第二項列,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2.所以你可以先去警局備案310誹謗罪,當然就把所有信件,
留言,簡訊等列印附上,至於網路匿名?刑事局偵九隊是可
以查IP的,只要你想告,一定查的到!(這裡說備案不說
報案,因為其實我覺得這沒什麼大不了的事,但如果你覺得很
受傷那就改成報案提出告訴,警察就會發傳票請他去做筆錄
了。)而且310是告訴乃論,就是一經告訴,你不想告就可以
隨時撤案。
3.如果你還覺得精神上有很大的損傷,可以在刑案中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195條第一項),當然也可以單
獨向被告戶籍地(或侵權地)法院提出訴訟,只是附在刑事
就可以省一千元裁判費。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法律不是武器,而是工具,凡是不要太過,
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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