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meco (巫梅子)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訴訟]證人之資格有爭議
時間Thu Jun 12 00:27:10 2008
※ 引述《umeco (巫梅子)》之銘言:
: 我是原告,一審勝訴,被告不服提出上訴
: 並於上訴狀中要求院方傳喚被告的舅舅做證人...
: 請問:證人能否為當事人之親屬?是依據民事訴訟法哪一條?
: 感謝回答
剛剛上網,我找到這一條....
煩請各位大德解釋一下....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
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
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
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
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
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
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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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209.98
1F:推 depravity:這是證人本身可以拒絕作證,不是妳可以拒絕這樣的證人 06/12 00:31
2F:→ umeco:感謝回答 06/12 00:35
3F:→ Photobiotic:看起來是主詞認知的問題XD 06/12 00:41
4F:推 sldwbb:實務上 仍有因為親戚關係 而不採證人證詞的見解 法官高興 06/12 11:26